恶意串通打“假官司” 侵害他人权益受重处 法官提示:虚假诉讼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游仙法院审理了以民间借贷为由的纠纷案,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官表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叶佩林本报记者苏东华
典型案例:借392万元未还起诉“还钱”
2012年11月,原告绵阳某担保公司总经理曹某与被告某水泥制品厂(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业主韦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内容为原告作为出借方于2012年3月以月息19.8‰向被告借款392万元,双方原约定于2012年10月前还款,因逾期未还,故双方协议:被告必须在2012年12月前归还所欠本息400万元。
同年,绵阳一家公证处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还款协议》《借据》《取款回单》作出了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2014年2月,利害关系人以原告、被告涉嫌诈骗执行款向当地警方报案,同时向公证处提出了撤销其公证书的申请。
2016年,检察机关向司法机关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其公证书。经公证处审查,认定原被告在办理公证时陈述的借款事实不真实,提供的取款回单系虚假证明材料,故作出了撤销其公证书的决定。为此,2016年4月,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14万元以及资金利息和违约金。
据介绍,截至2014年4月,游仙法院受理申请执行被告8件案件偿债总额1313万元;涪城法院受理要求参与分配案件26件,债权779万元。债权总额2093万元,可供分配资产520万元。
法院判决:证据自相矛盾驳回原告诉求
此案第1次开庭,因公证处撤销了其公证书,原被告均未到庭,双方代理人出庭。法院要求原被告本人到庭陈述借款事实。第2次开庭,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因在外打工,仍委托其代理到庭参加诉讼,证人赖某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证人之间的陈述相互矛盾,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书证矛盾,对392万元借款的形成,既没直接的转账或现金支付凭证佐证,且提供的间接证据又自相矛盾。其中,此案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本金,但整个案件的证据没有借款债权凭证。仅有借款20万元和100万元的复印借据,借据时间相差3个月。另外,20万元的借据,借款人是被告,但借据上又出现了另一共同债务人王某某签名捺印。
审判人员认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不符合常理,被告对原告没有对抗性的诉辩,尤其是在借条上明显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在原告提出违约金的请求时,被告对此却不抗辩的做法同样不符合常理。原告此次起诉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分配被告在本法院的执行款,此举侵害了其他合法债权人的权益。据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正当权益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游仙区法院法官王军表示,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公然蔑视国家法律,不仅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极具社会危害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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