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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绵地税稽通[2017]153号

绵阳日报 2018-01-03 09:36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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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绵地税稽处[2016]120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你公司2005年1月至11月、2006、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品迭后应缴未缴地方各税及附加共计169377.70元,其中:营业税757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6.88元、教育费附加350.09元、地方教育附加167.84元、印花税25.6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42279.29元、房产税18168.00元。少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141134.98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绵地税稽罚[2016]1210号)第二条,对你公司违法事实处以罚款89429.89元。截止2017年12月25日,你公司欠缴税款169377.70元,滞纳金141134.98元,罚款89429.89元。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催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的权利和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通知内容:限你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前到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若逾期仍未缴纳,我局将对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告知事项:你公司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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