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绵地税稽罚告(2017)10号
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798205417109):
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2009年1月至2014年10月采取虚假申报手段,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9053675.06元。
(二)你公司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房产税3471.3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93540.12元。
(三)你公司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9,45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一倍的罚款39053675.06元;拟对你单位上述第(二)项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8505.71元;拟对你单位上述第(三)项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726.50元。
以上拟处罚款39221907.2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四、若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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