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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入施工路段 骑车摔伤索赔被驳回 法院判决:施工单位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绵阳晚报 2017-12-13 11:45 大字

多数道路施工单位为了保障行人的安全,在制作警示标志等方面下了不少功夫。那么,如果行人没有遵从施工单位的警示告知和标志,擅自骑车进入施工路段,不慎摔倒受伤,施工单位是否该承担责任呢?近日,记者从涪城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时,认为当事人不遵从警示标志导致自己受伤,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施工单位不用赔偿。

■张梓入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

男子擅入工地骑车摔伤

2015年12月30日晚9时30分许,46岁男子李某骑无牌自行车,沿剑南路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回家。行至剑南路某包装厂时,撞上了某建筑公司横放在道路上的电杆,造成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上,没有认定事故该谁承担责任。

李某受伤后住院诊断为下唇挫裂伤、牙齿掉落、部分缺损、松动等伤情,共计产生医疗费5600余元。虽然住院治疗费不是很多,但医院在病情证明书上建议估计后续拔除、种植脱落牙齿约需费用共计5万余元,李某单方委托司法鉴定续医费用为4.5万余元。

李某认为,某建筑公司夜间在施工场地没有设置闪光灯等照明警示措施,安全设施没有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多次要求赔偿无果后,将某建筑公司起诉到涪城区法院,索赔安装牙齿等续医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7年7月,涪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中,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出事路段属于剑南路改造段,被告设有“禁止行人和外来车辆进入工地”的警示牌,原告擅自骑车进入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已行至该施工路段的中段。原告忽略被告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造成的事故应当由原告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现场,某建筑公司出示了设置警示标志的相关证据和图片。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照片中横放的电杆旁设有警示牌,警示牌上标有“严禁车辆和行人进入施工区域内,否则后果自负”的内容,事发路段有路灯照明,被告为防止车辆进入施工道路通行,将电杆横放并设置警示标志,已尽到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擅自进入施工路段并忽视警示标志,对其自身发生事故,受到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相应过错的情况下,原告理应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不服上诉。绵阳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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