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业主占用架空层 楼上邻居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拆除装修,恢复架空层原状
一楼业主覃某未经楼上业主同意,占用架空层搞封闭装修。14户业主联名将覃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覃某拆除装修并恢复架空层原状。
■周兰兰张梓入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案由被告租用架空层装修
龚某等13名业主是绵阳科创区某小区16幢1单元业主,陈某是17幢1单元业主。
2016年1月,覃某与成都某物业公司绵阳分公司(下称绵阳公司)签订《架空层场地租赁协议》,约定绵阳公司将1单元架空层指定位置租赁给覃某作自用仓库,租期5年。但租赁
协议约定,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动设施设备及场地结构。
合同签订后,覃某对一楼左侧的架空层进行了装修,对架空层入口通道处安装玻璃门封闭,在架空层内安装旋转楼梯,将架空层分割为上下两层,并在上下层中各分割了两个小房间。
业主利益被侵犯联名上诉
在成都某物业公司(下称成都公司)与绵阳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共用部分统一委托由绵阳公司经营,收益除去管理成本等支出外,净收益的20%作为管理酬金,80%为业主所有。
覃某装修期间,龚某等业主进行了制止,但未起作用。
2016年8月,龚某、陈某等14名业主将覃某及绵阳公司、成都公司告上涪城区法院,称
绵阳公司在没有征得小区业主同意和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架空层租给覃某。覃某没有遵照租赁协议及物业管理规定装修,擅自封闭架空层的进出口,对架空层里面的结构违法改动分割,侵占公共绿地,拆打架空层承重墙,造成外墙体发生裂纹,产生安全隐患。成都公司不履行监管职责,要求覃某停止侵权,恢复原状,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赔偿1万元损失费。
物业辩称已尽到管理责任
2017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时,覃某辩称她签订了租赁协议,取得了一楼绿地的所有权和架空层的使用权,也取得了二楼业主的同意,属于正当加工装修,未侵犯原告的权利。
绵阳公司和成都公司共同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出租涉诉架空层具有合法根据。涉诉架空层被改造是覃某未经许可的擅自行为,与他们无
关;场地用途虽约定为自用仓库,但不代表他们允许覃某对场地进行改造、封闭,覃某擅自实施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应由他们承担。他们发现覃某有违章行为后,对其下达了《装饰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在覃某拒不整改后,他们又报告了政府主管部门,通知主管部门到现场对覃某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他们尽到了全部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拆除并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原告对案涉架空层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被告覃某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对架空层进行了封闭装修,改变了场地结构,侵犯了原告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行为还违反了与被告绵阳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覃某认为其对架空层的装修征得了二楼业主的同意,但其提交的《同意书》属于复印件,不予采信。被告绵阳
公司、被告成都公司没有对案涉架空层实施装修行为,尽到了管理义务,不支持原告要求其赔偿的主张。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覃某停止侵害,拆除对架空层的封闭装修,恢复架空层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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