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前未停车让行酿事故 事故致一死一伤,三轮司机被判刑
肖某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过人行道不停车让行,结果撞出一死一伤重大事故。近日,游仙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叶佩林张孰越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人行道上发生车祸
2016年11月25日早上6时许,51岁的肖某成驾驶载货三轮摩托车,沿绵阳城区一环路东段汉仙桥方向往仙人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一环路东段科技馆人行横道时,与步行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安某某和李老太发生碰撞,造成62岁的李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安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肖某成支付了李某某抢救费、丧葬费,支付安某某医疗费共计4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所对肇事摩托车技术鉴定,认定肇事摩托的转向系和制动系不符合相关要求,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43到48公里。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老太、安某某无责任。
索赔损失53万余元
2017年8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肖某成涉嫌交通肇事罪过程中,被害人李老太的丈夫、儿女和伤者安某某要求肖某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3万余元,并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查明,肇事摩托的登记车主为张某某,肖某成经人介绍从张某某处购买了此车,但未过户,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肇事司机获刑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肖某成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死者和伤者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对肖某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认为肖某成交通肇事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肖某成系肇事摩托车的实际车主及事发当时驾驶员,其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责任限额范围部分,由肖某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李老太的经济损失费用总计247771.38元,安某某的经济损失总计30745.90元。一审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李老太亲属89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李老太亲属97900元,不足部分140971.38元,由肖某成承担;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安某某11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安某某12100元,不足部分,由肖某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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