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老板“玩失踪” 法院判决:违约公司退款,支付违约金
本报讯(叶佩林张倏越唐溢特约记者黄志富)市民谢某与某公司签订《地暖工程施工合同》并预交了安装费。谁知老板多次延期施工后,居然玩起了失踪,谢某为此将某公司和公司老板李某告上法庭。日前,游仙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和李某共同支付谢某安装费和违约金2.1万元。
2016年5月,绵阳市民谢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地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17500元,合同约定如某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将按工程款的30%支付违约金,但不知是谢某疏忽了,还是李某有意,合同虽然约定了逾期违约金,却未约定竣工期限。
合同签订后,谢某向某公司支付了暖气安装费15750元。此后,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法定代表人李某甚至间歇性失联。期间,谢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向李某催促安装,劝说李某积极履行合同。
2016年12月8日晚上,谢某终于与李某取得联系,李某在电话中承诺一周内保证完成安装,但李某随后并未履行承诺并再次失联。后经谢某了解才知道,她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刚一个多月,李某就注销公司并关闭了店铺。
2017年3月,谢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和李某返还预付款15750元,支付违约金5250元。
被告李某和被告某公司未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该合同虽未约定竣工期限,但原告谢某与被告某公司约定的工期已经逾期而工程仍未完工,原告谢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暖气安装费15750元。根据《地暖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30%的违约金。被告某公司应支付原告违约金5250元。
近日,游仙区法院缺席判决被告某公司、被告李某共同支付原告谢某暖气安装费15750元及违约金5250元。
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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