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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 死者家属向同乘者和车主索赔 法院:车主未尽管理义务应担责

绵阳晚报 2017-11-07 08:04 大字

司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死伤。家属认为,车主明知肇事者酒醉还借车,应担责;同乘者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也应担责,共计索赔157万余元。

■程湖辉周兰兰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酒后驾车撞护墙致同乘者死亡

2016年3月12日晚,陈某与李某文从成都来绵阳与李某、张某某、张某等人,在绵阳城区吃火锅并喝酒,饭后由未饮酒的李某文驾车去唱歌喝啤酒。唱歌至次日凌晨后,轿车车主李某驾车来到绵阳某商场楼下,陈某说自己的手机忘在歌城要回去取,后由陈某驾驶轿车搭乘25岁的张某某、22岁的李某文从临园路由东向西行欲回去取手机。

凌晨1时许,当陈某酒后驾驶轿车,以70公里/小时左右的速度沿临园路行至科委立交桥上时,与桥面水泥护墙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本人及乘车人李某文、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3mg/ml,属醉酒驾驶。

2016年3月21日,李某文用去医疗费109026.5元后,因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文、张某某无责任。

死者家属向车主和同乘者索赔

2017年5月9日,案发后因治伤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陈某被绵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李某文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称案发前陈某邀约李某、张某、张某某在绵阳城区饮酒,李某将其所有的轿车借与醉酒的陈某驾驶,导致两原告之女李某文在乘坐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文的父母认为,陈某明知酒后不能驾驶车辆而醉酒驾驶,造成原告之女死亡,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同时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4869元。车主李某明知陈某醉酒,还将车辆交予陈某驾驶,应当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435元。张某、张某某参与饮酒,且同属醉酒状态,也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均应分别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4973.8元。

法院:车主未尽管理义务应担责

庭审中,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的赔偿请求,表示愿意依法赔偿。

法院认为,陈某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文未阻止陈某酒后驾车,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车主李某未尽到妥善管理自己车辆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未阻止陈某酒后驾车,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张某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近日,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害人李某文死亡损失共计666427.27元的90%即599784.54元,由陈某赔偿399856.36元,由车主李某赔偿133285.45元,由张某某赔偿66642.73元。

就此案,法官在呼吁市民拒绝酒后驾驶的同时,也提醒司机的朋友或同乘者,应做到最大限度的提醒和劝阻义务,尽力阻止司机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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