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离职 要求企业支付49万元 法院终审: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绵阳某公司职工受伤离职后,要求企业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49万余元。此案法院终审认为,本案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存在不为涉案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形,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终审仅判决企业支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69万余元。
■叶佩林张孰越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因工受伤:要求企业支付49万余元
景某是绵阳某公司员工。2014年9月,某公司与景某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7月20日,景某在操作压机时被压伤手指。
2015年9月,绵阳市人社局认定景某因工受伤。2016年3月,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称鉴定委)鉴定景某伤残为十级。
2016年7月,景某向辖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休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12项共计49万余元。
企业上诉:只愿支付2.49万余元
2016年9月,仲裁委裁决由某公司向景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5项共计7万余元,驳回景某其它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为,因景某系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其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
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向景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裁决内容,只愿意向景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9万余元。
一审判决:企业应支付5.6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景某2007年9月起在某公司上班。某公司为景某参保的时间为2010年6月起至2016年4月。景某受伤休息期满后,未再回某公司上班。
法院认为,景某在某公司上班近3年,某公司才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在以后长达6年的时间里,没有为景某补足之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景某以此原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某公司应向景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应向景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6万余元;景某因工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拨付。
终审判决: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某公司不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某公司认为,景某在工伤医疗期满后,虽然无假不到岗,公司仍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至2016年底,并没有以旷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撤销一审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判决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景某单方提起解除的是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而某公司从2010年开始,就为其购买社保至2016年4月。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某公司依法为景某缴纳了社会保险。景某2015年7月工伤出院后,未再到某公司上班,属于自行离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某公司不应再给景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上诉理由成立。
近日,绵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某公司向景某支付护理费20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908.4元,合计269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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