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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制售“名酒名烟”夫妻俩双双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17-10-18 08:05 大字

本报讯(冯凤琼 杨伟 陈瑜)隆某、董某夫妇将假烟假酒包装上高档烟酒标识,然后出售获利。近日,绵阳高新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隆某、董某判处刑罚。

租房制售假烟假酒

2015年4月,隆某在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某村租用他人自建房,从事制售假烟、假酒的非法活动。一个月后,隆某又在网上购进制烟机和大量辅料,由其妻董某购进低档次香烟试制假冒高档香烟,但因技术原因未试制成功。

2015年9月开始,隆某从外省购进假烟在绵阳销售,妻子董某负责收货、送货、收款、转账等活动。同期,两人开始筹备生产假酒,于2016年2月开始生产假冒的“丰谷酒王”“五粮春”等品牌白酒。

警方出击查获制假窝点

2016年3月29日,绵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会同涪城区烟草专卖局对隆某租赁房屋检查时,现场查获大量假冒品牌白酒和空酒瓶,以及假冒香烟200条及制烟机1套3台和大量制烟辅料。两天之后,公安机关挡获隆某购回的假冒香烟100条。

2016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又在绵阳市经开区某村四组隆某、董某住处,查获其网购的假烟和案发前存放的假酒。经鉴定,扣押在案的假酒案值237220元;假冒香烟案值142500元。烟机和辅料的价值经鉴定为61594.50元。法院判决

夫妻俩双双获刑

今年9月8日,绵阳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隆某、董某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法院审理认为,隆某、董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发后夫妇俩能配合警方调查,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近日,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隆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在案的制烟机、假烟、假白酒全部被予以没收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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