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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出炉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年

绵阳日报 2017-10-13 09:36 大字

□本报记者袁媛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公布2018年度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年。

参保人员可即日至12月31日前缴费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整合,建立起适合于城乡居民的一种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实行“六个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核算。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绵阳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年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公布。具有绵阳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中断职工医保的人员、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在绵阳市长期居住的市外户籍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均可以参加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保费的集中缴费期(特殊情况可顺延至次年2月底)。参保居民能享受到住院、生育、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的报销、普通门诊、大病保险等医保待遇。

办理参保需带齐各类相关证件

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含户口簿上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在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绵阳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本市户籍居民参保时应提供户口簿、社保卡或身份证;市外户籍的家庭成员参保:城镇还需提供居住证,农村还需提供村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需要特别提醒学生家长的是,之前绵阳市户籍的学生和在园幼儿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现在学校仅组织市外户籍学生参保。为了保障医保待遇,请学生家长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内,为自己的孩子在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避免因未参保发生医疗费无法报销的情况。

2018年3与1日前从未参加过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参保人员,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次年度保险费,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相应待遇;当年1月1日至2月底缴纳当年度保险费,从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相应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市内医疗机构由所属医保局结算;联网结算的市外医疗机构由市医保局结算后与县区医保局清算,未纳入联网结算的市外医疗机构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后再与参保地医保局结算。

特殊群众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补助

根据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暂行办法规定,省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1-2级重度残疾人员4个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代缴;低保对象和城乡困难群众2个群体个人缴费部分每年财政代缴不低于50元,个人缴费的差额部分由参保人员补足。符合多项资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不得重复享受资助,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在校期间发生无责任意外事故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50%,年度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限当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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