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扣工程款 公司称超过时效拒返还 法院:被告答应履行又以时效为由抗辩,不予支持
某建筑公司因失误多扣了应付给张某某的46200多元工程款,但某建筑公司以超出时限为由,拒绝返还,张某某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游仙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应予以返还并承担利息。
■叶佩林张倏越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工程款被多扣要求支付被拒绝
2005年4月13日,某建筑公司与绵阳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绵阳某公司职工住宿楼以内的所有土建、装饰、水电安装,以及部分附属工程,合同总价款共计1390万余元。
挂靠某建筑公司的张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承包木工活的内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向某建筑公司支付管理费。
张某某按时竣工后,按内部承包合同,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了管理费,因某建筑公司管理人员更换,财务人员失误等原因,后来张某某在结算时才发现,某建筑公司多扣了应支付给他的数万元工程款,但由于多种原因,直到2014年12月28日,张某某才查明,当年某建筑公司在结算时,一共超扣了属于他的工程款46200多元。某建筑公司负责涉案工程的副经理李某某也代表公司,向张某某书面出具了确认超扣46200多元工程款的字据,但张某某此后多次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这笔超扣的工程款,都被推诿拒绝。
庭审争论焦点起诉是否超过时效
2017年4月,张某某诉至游仙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建筑公司返还超扣工程款46200多元及利息。
本案审理双方质证时,张某某出具了被告某建筑公司的《会议纪要》和文件复印件,载明李某某为公司企业技术负责人、副总经理,具体分管工程处。张某某称,李某某出具超扣款单据时,一直任被告公司副总经理,单据也是在被告公司办公场所出具的。
被告某建筑公司对张某某出具的证据复印件均不予认可。辩称代表公司确认超扣工程款的李某某是聘用技术人员,并非负责涉案工程的副总经理,而且已经在2013年离开。此外,案涉工程早已竣工,原告张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款项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起本案诉讼时间虽然距涉案工程竣工、结算时间已超过两年时间,但是被告公司负责涉案工程的副总经理李某某代表公司,对该笔债务,也就是超扣款单据作出了履行义务的确认,该单据出具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尚在诉讼时效以内。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款项46259元及利息。
9月25日,记者从游仙法院获刑,该案一审判决后,某建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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