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职工出售个人征信信息获利2万元 8被告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33岁的湖南省新宁县信用社职工夏某以2万元的价格,将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账号及密码(下称账号密码)卖给了老乡胡某,胡某再以8万元卖给吴某,最终牵扯多人卷入此案。近日,涪城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周兰兰程湖辉特约记者黄志富
信用社职工出卖账号密码
2015年,邓某(另案处理)在绵阳城区自己的门面内,通过QQ联系的方式,以1万元的价格让湖南省娄底市人胡某查询1000余份个人征信报告,查询后,胡某将1万条个人征信报告转发给邓某,邓某将其中的1000余份个人征信报告发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
2015年6月,胡某找到湖南省娄底市人姚某,欲购买账号及密码,姚某找到湖南省新宁县人赵某,赵某又找到信用社员工夏某,用2万元从夏某处购买了账号及密码。
胡某随后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账号及密码卖给了湖北省樊城区人吴某。
吴某将账号和密码提供给了吉林省吉林市人邹某,邹某将吴某提供的账号、名单及张家口市人舒某提供的需要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的名单提供给宗某,由宗某安排戴某、韩某(另案处理)进行查询。
戴某、韩某查询后,将个人征信报告通过QQ邮箱发给宗某,宗某发给邹某,邹某发给鞍山市人孟某进行排版,并将个人征信报告发给吴某、舒某。
8被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2016年7月19日,赵某主动到新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涪城区警方接手此案后顺藤摸瓜,将夏某等涉案被告相继抓获。
2017年5月21日,涪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期间,夏某、胡某等8名被告退出赃款共计12.07万元。
法院认为,夏某、胡某等8被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8月29日,涪城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一审分别判处夏某、胡某、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分别判处邹某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至6000元,所退赃款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
“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会给很多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国家予以严厉打击,但依然有人铤而走险。”涪城区法院程法官说,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诈骗、敲诈勒索甚至是绑架等诸多犯罪的诱因和源头。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说明最高法和最高检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严惩的决心。
《解释》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情节严重”进行了明确,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除了上述的信息类型和数量标准,还有违法所得数额标准,即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如本案中的信用社职工夏某。对此,《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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