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殴打 直到检讨书被认可才放人 两男子被判有期徒刑
曾两次犯罪服刑的刘某非法拘禁少女,强迫其写检讨并实施殴打,正在缓刑期间的姜某某也参与其中。两人近日被涪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
案件:
两男子非法拘禁殴打女孩
今年34岁的刘某曾因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两次被涪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共计7年,还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17年1月7日晚上8时许,本案被害人、17岁的小羽(化名)在绵阳城区某娱乐会所因借演出服装一事,与管服装的娱乐会所保洁员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刘某得知此事后找到小羽,要小羽跟他到某商务大厦25楼其租赁的E房间写书面检讨,因小羽拒绝,刘某对其实施殴打,后小羽被迫跟随刘某及同行的姜某某等人到某商务大厦25楼E房间。
刘某及小羽等人进入E房间后,刘某搜走小羽的手机和钥匙,不允许其离开,强迫小羽写检讨,并对其实施殴打,尽管在这期间小羽写了多份检讨,但刘某均以检讨不深刻为由,要求小羽继续写检讨。
次日凌晨3时许,离开房间又返回的姜某某和刘某继续对小羽采用打耳光、用不锈钢铁管打、用烟头烫脸的方法进行殴打、凌辱,并不准其离开房间,直至1月8日上午10时许,小羽写的检讨书得到刘某认可后,才让其离开。
法院:
两男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获刑
1月8日上午10时30分,小羽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当天下午4时许,刘某在其亲友劝说下,由其亲友安排他人陪同从某商务大厦楼梯下楼准备到公安机关自首,被蹲点守候的民警发现并将其挡获。
2月19日下午3时许,被上网追逃的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时,因犯开设赌场罪,已被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姜某某,还在缓刑期间。
经诊断,小羽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脑震荡。
今年7月,涪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姜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姜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刘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刘某犯罪后,经亲友劝说和陪同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撤销原判缓刑,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一审判决后,刘某提出上诉。市中院日前审理认为,原判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本月初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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