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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公司租赁土地搞开发 长期拖欠租金 游仙法院判决:归还土地,清除附作物并强制执行

绵阳晚报 2017-09-25 08:05 大字

租赁村民的土地搞开发,又长期拖欠租金,引起村民群体诉讼。今年5月,游仙法院审理并判决由承租人某林业公司向窦某某等63名原告支付土地租赁费,解除《林地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的土地并支付土地占用费,清除租赁土地上的附作物,并于今年8月30日强制执行,完成了460多亩土地的交付。

■叶佩林张倏越张永春特约记者黄志富

村民诉讼:林业公司欠林耕地租金

2011年3月25日,家住游仙区小枧沟镇某村窦某某等63名村民委托村民委员会,与绵阳某林业公司(下称林业公司)签订了《林地租赁合同》,按山林地年租金60元/亩/年,坡夹地租金260元/亩/年,租赁了63名村民林地256.2亩,耕地213.95亩,但双方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

合同签订后,窦某某等63名村民向林业公司移交了租赁土地。但从2015年9月开始,林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再给窦某某等63名村民支付租赁费。

2016年1月,窦某某等63名村民和村民委员会一起向林业公司发出《告知书》,要求林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相关费用,否则,村民有权处理流转林地内的一切附属作物,恢复耕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但林业公司没有理会。其后村民多次找林业公司也无结果。无奈之下,窦某某等63名村民于今年3月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解除合同、返还林地并清除土地上的附作物。

法院判决:归还土地清除附作物

林业公司未作答辩,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在经过充分调查后,缺席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林地租赁合同》签订后,窦某某等63名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被告林业公司至今未依约缴纳从2015年10月起的租金,构成违约。《林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林业公司经原告及村民委员会催告后仍未支付剩余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清偿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归还租赁土地,并清除租赁土地上的附作物。

强制执行圆满完成土地交付

法院宣判后,被告林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判决提出异议,但一直未履行义务,窦某某等63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市国土资源局也对该案涉及土地要求的部分,要求林业公司限期整改。

对这起涉及63名当地村民切身利益的执行案,游仙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院领导多次出面约谈申请执行人村民代表、被执行人林业公司负责人,要求某林业公司限期清除租赁土地上的附作物,并定于今年8月30日上午进行现场交付。

8月30日,游仙法院在执行现场向63名村民阐明土地交付的流程手续,同时对某林业公司未清除的林木作最后释明,最终圆满完成了256.2亩林地、213.95亩耕地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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