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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就入住 男子死亡酒店成被告 法院判决:酒店存在管理过错,承担10%赔偿责任

绵阳晚报 2017-09-12 07:33 大字

绵阳城区某酒店在两人进店入住的情况下,只登记其中一人的身份证,之后又有四人进入该客房,六人一起在房间吸食毒品,其中一男子死亡。酒店因“管理过错”被判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周兰兰白杰梅文涛特约记者黄志富

事件回顾:男子吸毒死亡酒店成被告

2016年3月3日凌晨1时许,男子林某与女子郑某一起来到绵阳城区某酒店登记入住,酒店工作人员在仅登记了郑某的身份证,林某支付了住宿费后,为二人提供了房间。随后,另有四人陆续进入该房间,六人一起在房间吸食毒品。

凌晨4时许,其中两人离开,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与保安进入房间时,发现林某已死亡。后经鉴定,林某系吗啡中毒合并心窦房结出血伴炎细胞浸润死亡。

宾馆工作人员事后向公安机关陈述,当晚郑某用其身份证登记入住后,工作人

员曾要求林某进行身份证登记,但林某声称他一会儿就离开并支付了住宿费。该工作人员称,完成郑某的信息登记后,自己就睡觉了,对后面的情况完全不知情。

林某父母认为,酒店登记人员明知林某、郑某是两人入住,却未对林某的身份证进行登记,也未核查二人关系,就向其提供了房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由于酒店的管理过错,给林某提供了吸食毒品的场所,对林某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多次找酒店赔偿遭拒后,林某父母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某酒店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1万余元的40%。

酒店叫屈:死者私人行为店方无权监管

2016年11月,涪城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某酒店辩称,死者的死亡与被告提供房间没有因果关系,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责任。

某酒店认为,从事后情况看,林某并非两人一起入住酒店,被告对死者的死亡

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死者在房间内进行的行为与被告无关,这属于死者的私人行为,被告无法行使对死者的监控管理,也不可能在酒店房间内安装监控摄像头,本案真实主体应该是和死者一起开房的案外人郑某以及另外四个聚众吸毒者。

法院判决:酒店存在管理过错应担责

法院认为,死者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吸食毒品属违法犯罪行为。林某与郑某进入房间后,并未如他自己所说及时离开,而是滞留房间等待其余四人进入房间,进行聚众吸毒导致其吗啡中毒合并心窦房结出血伴炎细胞浸润死亡。死者林某应对其因吸毒导致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酒店作为依法登记的旅馆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经营过程中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并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如实登记,传

报公安机关。本案中,被告虽对郑某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对,但前台登记人员完成登记就自行休息,对死者林某的说辞未予核实并报告酒店安保人员;酒店安保人员对其后进入涉案房间的四人未予询问并告知其应当登记入住旅馆。因此,被告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管理过错,对死者林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对林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提出上诉,但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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