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马华出席
本报讯(记者邓娟)8月2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结合绵阳实际,各抒己见,提出了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马华,副主任陈兴春、黄正良、董晓彬、代顺兴、李川萍、李作虎,秘书长王昭洪出席会议。副市长颜超列席会议。
绵阳水系发达,境内有大小河流及溪沟3000余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为建设中国(绵阳)科技城和幸福美丽绵阳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显得格外重要。对此,经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并报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纳入今年立法计划。
审议中,草案成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的热点。对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是否可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机制是否完善?……围绕这些具体、富有针对性的问题,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展开热烈讨论,发表真知灼见,对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提出了更具可行性、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制定《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利于切实加强水环境保护,加大治理力度,营造良好的水环境,保护全市人民群众健康。起草工作是在广泛调研、充分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多渠道、多层次征求多方意见完成的,体现了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愿望,符合绵阳实际,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行性。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执法条款,增加水资源保护的激励措施,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给予奖励,依法加大对损害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建立市级联合预防整治和保护机制,为促进绵阳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幸福美丽绵阳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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