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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水污染防治 协商实践助力“良法善治”——市政协《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协商会议侧记

绵阳日报 2017-08-23 07:32 大字

□本报记者袁媛

“在《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建议增加‘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有关内容”“建议增加‘强化水污染防治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昨(22)日上午,市政协会议室内,协商民主氛围浓厚。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级部门代表共聚一堂、踊跃发言,围绕《条例(草案)》展开立法协商。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和运行体系,在绵阳市加快建设中国(绵阳)科技城和幸福美丽绵阳的征程中显得格外重要。对此,作为全省首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城市,《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被纳入绵阳市2017年立法计划。

面对这样一份承载着期待的《条例》,为了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建议,推动科学民主立法,促进立法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今年初,市政协将《条例(草案)》确定为年度立法协商议题。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做足功课,肩负使命,献计出力。

《条例(草案)》规定的职责是否明晰?对水污染防治提出的规划建议、监督管理是否可行?水环境风险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是否合理?……围绕这些具体、富有针对性的问题,参会委员、专家学者展开热烈讨论,发表真知灼见。他们纷纷表示,《条例》的起草有利于促进绵阳市水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利于解决水污染问题、切实改善水质量,有利于进一步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条例》应该真正站在‘敬畏大自然\’的高度。”市政协委员任勇发自肺腑的一席话,吸引了大家的目光,“让《条例》有‘牙齿\’,突出‘严\’字,既要有操作性,兑现到位,还要有一定预见性,使起草的《条例》成为一部良法,努力在全市营造真正重视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立足地方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在“准”字上下功夫是检验地方立法质量的一条重要标准。市政协委员白洋安建议,《条例》要充分考虑绵阳市实际,在有关条款上还应进一步具体和细化,对“较大及以上突发水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防治管理不力的”等概念应该明确界定,增强可操作性。

为加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市政协委员任小军、廖艺徽等建议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绵阳市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任小军说:“这有利于维护立法的中立性、体现立法的专业性、彰显立法的社会性、保障立法的民主性。”

廖艺徽还建议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建立“两代表一委员”、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机制。

立法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的重要内容。在这场近3小时气氛融洽的交流里,委员和专家们汇集智慧、激荡思想,民主协商精神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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