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遭枪击死亡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古某在非洲某国工作期间遭不明人员枪击身亡,某保险公司以枪击是“恐怖袭击或者战争”等理由拒绝赔付。
7月31日,记者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维持绵阳市中院一审的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赔付给受益人60万元保险金。
■王成龙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
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
古某是四川某地质队勘查师。因工作需要,古某受单位安排,去非洲某国参与地质勘查。临行前,古某所在单位特地为他投保了一份《××出境人员××综合保险》,时间是2015年4月24日,受益人是古某的父母和妻子。
2015年5月25日下午,古某乘坐皮卡车从住地出发,在经过某国某区一片森林前往工地途中时,突遭不明人员枪击,古某中弹死亡。
古某遇难时,正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古某的父母、妻子和地质队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某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不属于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拒绝理赔。
古某的父母、妻子、地质队只好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60万元保险金。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某保险公司辩称古某是被不明武装人员枪击身亡,该枪击应是恐怖袭击或者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武装暴乱等情况,根据保险条例责任免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本案事故不属于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范围,不能理赔。
法院认为,地质队为古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出境人员××综合保险》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古某遭不明身份人员枪击死亡。原告申请理赔,被告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十款恐怖、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暴乱所致拒赔,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古某的死亡符合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原告要求被告依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理由成立。虽然被保险人古某被枪击事故发生在国外,但原被告都是中国人,合同签订以及赔偿均在中国境内,所以,本案的处理仍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60万元。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某保险公司认为,事发地警察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中文翻译文本载明,“古某2015年5月25日下午2时30分被不明武装分子枪击”,其中的“武装分子”是对在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武装暴乱中持有武器人员的统称,应属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第(一)款“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暴乱期间’”
所约定的免除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给付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古某遭枪击死亡是客观事实。事发地警察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载明古某是被不明武装分子枪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于2015年6月4日出具的《证明》,仅表明古某死于一次事故,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古某所遭枪击,是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暴乱所致。
同时,案涉《××出境人员××综合保险》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并未对不明武装分子作出界定,对不明武装分子是否属于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暴乱的责任免除范围,在案涉保险合同中也未作明确的约定,故保险公司提出本案符合责任免除条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就此,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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