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存款5000多万元 母女双双被判刑罚金
六旬母亲当董事长,30多岁的女儿当总经理,凭借某投资理财信息公司(下称理财公司)这块招牌,以“月息1.5%”为诱饵,非法吸收200多名被害人存款5000余万元。
记者日前从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获悉,该案日前一审宣判后,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周兰兰梁亚红特约记者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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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风险投资的高息诱饵
“月息1.5%,只赚不赔!”这是理财公司对公众借款时的主打吸睛点。
2011年9月,仅有初中文化的杨某某出资和女儿杨某注册成立理财公司,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理财公司即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承诺按1.5%的月息,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向相关公司或个人借款,理财公司则按月收取集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居间费和返点费。
2013年,理财公司前期集资项目无法按期归还本息,杨某某通过与前期集资项目的某担保公司相关人员共谋后,虚增借款数额向不特定公众集资,而后将筹集到的资金一部分通过提供给某担保公司转交借款方,一部分用于归还理财公司前期集资项目的本息,杨某某还通过与某项目负责人张某商议,由张某为相关借款项目提供担保后,再在张某借款金额上进行虚增,向公众集资后,将部分资金交给张某指定的账户,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前期到期集资项目资金本息。此外,杨某某还以理财公司及其个人名义,向一些客户借款,用于归还前期集资项目的到期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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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非法吸收存款5000多万
2013年至2014年期间,杨某某、杨某采取上述方式,以借款用于多家工程项目为由,以理财公司名义向公众吸收大量资金,吸收的资金存入杨某、杨某某实际控制的账户后,杨某、杨某某安排财务人员,将借款方实际需求资金提供给借款方张某或某担保公司后,将剩余的资金用于归还理财公司前期集资项目本息或他用。
经司法审计,截至2016年4月15日,理财公司向200多个出借人提供放款业务的系列服务共计331笔,借款金额5162万元,案发时仅归还借款本金6.08万元,支付利息23.7万余元,余款至今未返还。
2015年10月12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又当庭翻供、拒不认罪。
2016年4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认定:理财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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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案因案情复杂,经法院三次延期、延长审限,近日经涪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杨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利用成立的理财公司为他人的经营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返点费和居间介绍费,在集资项目到期且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下,以保证能持续获取非法利润,继续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杨某某、杨某成立理财公司后,一直以理财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且无其他业务,系个人犯罪。杨某某拒不认罪,依法不能认定自首。
2017年6月30日,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未退集资款5023.92万元继续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杨某某、杨某和相关借款方共同退赔,某担保公司对其参与担保的集资款项承担共同退赔责任,查封在案的财产作为责令退赔的可供执行财产。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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