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罚款百万元

消费质量报 2022-04-15 18:05 大字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通报“春雷行动2022”暨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

“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行至后期,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始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春雷行动”执法品牌,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强有力地查办案件。为震慑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昨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了部分典型案件。

案例1

猪血制品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重罚114万余元

案情介绍:2022年1月13日,江油市市场监管局对江油市三合镇某农产品加工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经营现场有开封使用的消泡剂、六偏磷酸钠等食品添加剂,其使用范围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规定,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1月25日,江油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猪血制品加工,其根据从某网店购得的宣称为《猪血加工制备生产工艺应用流程》的文档(实际为某师范学院的一篇《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事项为:一种猪血抗凝剂),自行试验改进后加工猪血制品,并添加“六偏磷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等食品添加剂,共加工猪血制品41.4吨,对外销售猪血制品1.4吨。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猪血制品加工制售、在猪血制品中添加“六偏磷酸钠”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等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之规定。目前,江油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6.3万元以及食品添加剂,对其无证生产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万元,对其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处罚款83.34万元,合计罚没款114.68万元。

案例2

销售伪劣化肥130余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情介绍:2022年2月21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在“春雷行动2022”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一民房内堆放有大量未分装原料、空包装袋以及分装好的硫酸钾复合肥等,且工人正在分装封口,现场疑似化肥加工经营黑窝点。叙州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场所内2999袋130余吨化肥、523个空包装袋、2套打包封袋机进行了查封,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宋某明从乐山购进97吨无标签化肥产品,在未办理任何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购买包装袋加工成“四川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钾、硫酸钾型复合肥料进行销售。经抽样送检,以上两种化肥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化肥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已涉嫌销售伪劣化肥罪。3月10日,叙州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3

医院违规收费,罚没81万元

案情介绍:2022年1月14日,会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会东县医疗保障局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线索,对会东县某医院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违规收费:一是未经批准自立碘伏擦洗、唐氏筛查咨询2个医疗项目并收费;二是对外送检的唐氏综合征二联筛查、DNA无创唐氏筛查、外周血细胞染色体检查等3项检查超标准收费;三是对磁热疗法、药物性引产处置术、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3项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四是违规超收医用护理产垫费等5项医用耗材费用;五是向住院病人重复收取橡胶手套费和浴膜费。上述违规收费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67.5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规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之规定。目前,会东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67.5万元,并处罚款13.5万元。

案例4

盲盒电商虚假宣传,罚款60万元

案情介绍:2022年1月7日,根据消费者对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大量投诉举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自2021年7月起,当事人在其APP“XX部落”销售各类盲盒商品,并对盲盒奖池的抽奖机制和相关中奖概率进行宣传。在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2月3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对抽奖页面中的中奖概率进行充分说明和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盲盒奖池的抽奖机制,导致盲盒奖池中各类奖品即刻的中奖概率与抽奖页面中宣传的中奖概率不一致。当事人对盲盒奖池中各等级商品的中奖概率不准确、不真实的宣传介绍,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造成了重大和实质上的影响。截至2022年2月3日,当事人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中奖概率描述,共销售盲盒280587个,销售总额共计3400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对盲盒奖池中各等级商品的中奖概率作不准确、不真实宣传介绍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了误导。目前,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

案例5

艺术品公司荣誉虚假宣传,罚款50万元

案情介绍:2022年2月16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艺术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悬挂的四个宣传牌,宣称其为:“国家文物局授权鉴定机构”“先进团体,优秀机构”“授权档案研究中心”和“诚信企业”。四块宣传牌匾的详细内容为:一、“国家文物局授权鉴定机构”落款:中国文物鉴定委员会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授;二、“先进团体,优秀机构”落款:中国文物鉴定与评估委员会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授;三、“授权档案研究中心”落款:国家档案局办公室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授;四、“诚信企业”落款:中国文物鉴定与评估委员会中国文玩古董交流协会中国青年协会中国古董学术研究会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经查,当事人并没有获得上述宣传牌匾描述的荣誉,四块宣传牌匾系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户,自行虚构制作。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宣传中使用虚构的获奖信息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锦江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案例6

违规进口药品,罚款+停业整顿

案情介绍:2021年8月10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泸州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公司查获全英文标识的“Kipic”等一次性医疗器械(针头)产品250余支和进口药品“麻舒痛乳膏”,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麻舒痛乳膏”产品,系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属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当事人使用的无中文标识的“kipic”等一次性针头,属于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当事人建立了《医疗器械验收管理制度》,但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系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以及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目前,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产品,处罚款13万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三日。

案例7

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罚没20万余元

案情介绍:2021年11月9日,根据抽检任务安排,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邛崃市某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该批车用柴油“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12月24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0月13日,当事人从成都某石油有限公司购买了11吨车用柴油。11月11日,当事人拉回该批柴油并导入其3号油罐内进行销售,目前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该批车用柴油共计12985.31L,货值金额9.2万元,违法所得8.3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之规定。目前,邛崃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8.3万元和不合格备样2L,并处罚款12万元。

案例8

收购、销售野生鱼,罚款5万余元

案情介绍:根据群众举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对王某敏家进行了检查,查获鲜活石爬鮡等野生鱼177尾,冻体野生鱼18袋,货值金额3200元。2022年1月6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对王某敏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实施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政策后,多次在石棉县境内实施了收购、销售大渡河野生鱼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收购、销售大渡河野生鱼的行为,违反了《长江保护法》之规定。目前,石棉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没收其18袋冻体野生鱼,并处罚款5.12万元。在当事人家中查获的177尾野生鱼已放归大渡河。

案例9

母婴生活馆虚构“专家”,罚款4万元

案情介绍:2022年1月10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对华蓥市某母婴生活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放置了其销售的“衍生”牌系列儿童食品推荐宣传牌,宣传牌上有“金牌专家推荐”“特邀儿科中医刘某”“刘某国家职业中药师国家高级营养师香港衍生集团高级顾问”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宣传牌上宣传内容的相应证明。1月11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刘某的实际身份为衍泰药业(深圳)有限公司职工,并非儿科中医,宣传的“金牌专家”也无事实依据。

处理结果:当事人虚构刘某形象向消费者推荐其销售的“衍生”牌系列儿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4万元。

案例10

婴幼儿游泳馆自制儿童化妆品,罚款3万余元

案情介绍:2022年1月5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县内某婴幼儿游泳馆进行执法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5瓶无任何标识标签的不明液体,经询问系当事人自行配制的“紫草油”,用于婴幼儿皮肤的日常护理,现场当事人工作人员正在为前来泡澡的婴幼儿擦拭使用。1月7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用网购的橄榄油和在药房购买的紫草等中药饮片,在门市上用电磁炉和锅自行配制“紫草油”,用于销售、赠送会员以及经营场所内5岁以下婴幼儿使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自行配制“紫草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之规定。目前,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没收其自行配制的“紫草油”和配制工具,并处罚款3.81万元。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罗安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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