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新罪 男子获释当天再被刑拘

绵阳晚报 2022-03-03 11:33 大字

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眼看刑期已满,不料就在刑满释放当天,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原来,这一切都是因为他被发现还有新罪……

■袁福林李亚东绵报融媒记者邓勇

1987年出生的男子徐某某,三台县人,居住在绵阳高新区永兴镇。因贩卖毒品,2020年4月2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期间羁押35天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徐某某被江油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0年9月3日被收监执行,于2020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

然而,就是在刑满释放的当天,徐某某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经查,2020年七八月的一天,吸毒人员郭某与邓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毒品购买事宜后,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邓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然驾车至绵阳高新区菩提寺小区附近,帮助邓某某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提供给郭某,由邓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00元。2020年8月21日至26日,徐某某又先后三次或搭载邓某某去销售毒品或帮助收取其毒资。

2020年8月27日下午,吸毒人员唐某某联系邓某某购买毒品后,徐某某遂驾车搭乘邓某某前往绵阳高新区凯菲特酒店门口,由邓某某将毒品予以交付。随后,公安民警在酒店内将交易完成后的邓某某和吸毒人员唐某某抓获,当场从邓某某身上查获净重1.26克的白色晶体状物1袋,净重0.1克的红色片剂状物1颗;从吸毒人员唐某某处查获净重0.8克的白色晶体状物1袋,净重总计0.19克的红色片剂状物2颗。经鉴定,所查获白色晶体状物、红色片剂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021年1月29日,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向多人贩卖或者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情形。在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徐某某受同案犯的安排送交毒品、提供支付宝二维码收取毒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不过,被告人徐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应该执行的刑罚。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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