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增强布局规划对辖区市场的适应力和调控力,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江油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油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提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江油市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合理布局具体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江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合理布局的方法,将江油市辖区划分为三个市场单元格(详见附件3:《江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参照表》),针对每个市场单元格的实际情况采用总量控制、总量+距离控制等模式进行布局。
(一)下列区域按照小区域总量控制的模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2.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在不违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下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3.独立的加油站,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允许的条件下,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控制模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城镇区域—中坝镇、三合镇、太平镇主城区间距:城镇区域内街道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两点间距不得低于150米,其他业态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两点间距不得低于300米;同时受该区域单元格规划总量控制。
2.乡镇场镇区域
间距:乡镇场镇区域内街道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两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其他业态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两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同时受该区域单元格规划总量控制。
3.行政自然村区域
行政自然村区域人口500人以上的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超过1000人,可以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3个,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
4.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站内根据卷烟消费需求和流动人口数量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两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
5.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内有商铺(摊位)在200户(个)以上的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市场内总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4个,且零售点两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商铺(摊位)不足200户(个)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个。
6.住宅小区居民户数每满500户,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住宅小区内部设置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零售点两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
(三)城市建设、移民搬迁等产生的未布局的新开发区域或新建、改建楼盘,不受本规定《江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参照表》单元格规划总量控制,但需符合该区域的距离控制要求。
第七条以下对内经营特殊零售点不受本规定《江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参照表》单元格规划总量控制和距离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一)宾馆、酒店(经营面积3000平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茶楼、娱乐场所(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等对内经营的特殊区域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大型商场(经营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适当放宽该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一)申请人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二)申请人为较高级别残疾且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残疾人,可以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限本机关管辖区域内)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五)超市、便利店经营面积200㎡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对于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放宽办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且同一放宽资格只能适用一次。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对于以上符合放宽情形,新增零售点受单元格总量限制,不得突破数量上限。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烟草专卖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的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面向公众经营的。
3.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应经营卷烟的。5.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地下车库、厂区内非商业设施等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场所。
(二)经营模式方面:
1.无人超市或利用自动售货机、游戏博彩等设备经营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三)特定区域
1.城镇中小学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内的区域,乡镇中小学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200米内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2.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00米内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3.经营场所位于医疗卫生机构、医药销售企业内的。
4.经营场所在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待拆迁建筑等区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低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的距离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法规要求的人行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方法:申请人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的最短直线距离值(详见《江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办法》)。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少年宫、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四条本规定业态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明确的类别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其他类”七类业态。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江油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有效期限两年,自2022年1月31日起实施。2020年10月8日发布的《江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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