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转移财产、拒不执行 失信被执行人变成犯罪嫌疑人
一个普通的执行案件,当事人李某却经过自己“不断作死”,“成功”将自己从一名被执行人变成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到底是如何一步步做到的呢?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周兰兰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第一步
瞒天过海,不如实申报财产信息
2019年9月,涪城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表。然而,李某并未按照执行裁定书履行,在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时,也只报告了名下的一辆奥迪车,隐瞒了自己还有位于江油市某处房屋一套、揽胜汽车一辆。之后,法院通过财产查控发现了以上财产,并及时进行了查封。
第二步
负隅顽抗,拒不交付车辆
针对李某名下的两辆车,法院在车管所予以查封后,于2020年1月向李某送达扣押车辆的执行裁定书、责令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要求李某在2020年1月16日向法院交付这两辆车,但到期后,李某未主动向法院交付以上车辆,直到2020年10月,法院通过请求交警协助扣押了其中一辆奥迪,另一辆揽胜至今未向法院交付,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第三步
暗度陈仓,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隐瞒财产,拒不交付车辆,这还不是李某的全部“任性”行为。据了解,早在2019年11月,法院传唤李某到院,明确告知不得私自转移、变卖自己名下及本案另一被执行人李某妻子徐某持有的绵阳市某幼儿园的股权。但是,在2020年12月,法院通过案外人调查了解到,李某已偷偷将该幼儿园股权转移给案外人,李某私自转移行为,造成裁定无法执行。
通过以上三步,李某完成了“华丽”转身,从一个普通民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变成一路逃避执行,触犯到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
2021年1月29日,涪城法院将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犯罪线索移交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李某的刑事案件之路由此开启。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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