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人刷单挣提成 两个月非法牟利30万

绵阳晚报 2021-01-18 07:57 大字

平台刷单,高额返利,隔天就能连本带利返钱……前段时间,小陈、小李等16人就相信了这个“赚钱”的好路子,添加了他人微信,结果钱没赚到,反而被骗了合计24万余元。而这只是冰山一角:“成功诱骗6747人添加微信号,3被告人收取上家支付报酬合计30余万元。”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对这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作出一审判决。

■袁福林刘亚东记者邓勇

拉人“刷单”收取提成诱骗6747人获利30余万

1997年出生的刘竞,江油市人。2020年4月,他在互联网“智联招聘”上找工作时,通过QQ认识了一个昵称为“表弟”(另案处理)的网友。此后,“表弟”与刘竞联系,让其以某公司的名义发布招聘信息,拉人进行“网络购物刷单”,“表弟”则按人数向刘竞支付提成。

而后,刘竞与王林、李均共谋,共同出资购买手机、虚拟手机号卡、流量卡、求职者简历、“智联招聘”“BOSS”等招聘平台账号等工具,在绵阳市涪城区一茶楼、涪城区沿江4队、高新区石桥铺一小区等地,通过发抖音和拨打电话,又招聘蒋某某、周某某等7人(均另案处理)冒充公司工作人员向求职者发送虚假招聘信息,诱骗求职者添加“表弟”提供的微信号,“表弟”按照成功添加微信账号的人数,以每人45—55元的标准向3人支付报酬。

据统计,2020年5月17日至7月20日期间,3人所雇佣的业务员成功诱骗6747人添加前述微信号,收取上家支付报酬合计30余万元。截至2020年11月,公安机关已核查到,求职人员小陈、小李等16人,在添加前述人员提供的微信号后,被人以刷单返款并提成的幌子,骗取资金合计24万余元。

三被告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均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竞、王林、李均共同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从中牟利,违法所得数额达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但3被告人具体分赃比例、金额有所不同,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同时,3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林、李均分别退还部分违法所得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均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但是,被告人刘竞为他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且不退缴违法所得,不宜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3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高新区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竞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王林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均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没收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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