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代炒股到期却不兑现收益法院:约定收益须兑现 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川法制报 2020-08-07 00:57 大字

兰有斌 李旭

退休大妈轻信网络上所谓的“金融服务公司”,盲目将13.6万元转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委托其代为投资理财,期待收获高额收益金。让她没想到的是,半年投资期满后,对方却以种种借口搪塞,拒绝支付本金和约定好的收益金……

近日,江油市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依法为杨大妈挽回了经济损失。对此,办案法官提醒广大中老年朋友:投资有风险,一定要谨慎,而且最好不要轻信网上所谓的高收益投资陷阱。

轻信网上金融服务公司 委托炒股期待高收益

杨大妈生于1953年,泸县奇峰镇人,退休后喜欢用手里的闲钱炒点股。由于近年来股市行情起起落落,杨大妈的好几只股票都被套牢了。

2015年11月中旬,杨大妈在上网时偶然发现,仁寿县某金融服务公司正在开展信托投资业务,而且公开承诺客户半年到期收益率为账户本金的10.464%。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杨大妈拨通了该金融服务公司宣传网页上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该金融服务公司客服人员的详细解答,打消了杨大妈心中的各种疑虑。

同年11月25日,杨大妈通过网上操作,与该金融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签订了委托交易协议,委托该金融服务公司为自己的股票投资账户进行交易。协议约定:合同期间,杨大妈不得再操作自己的股票账户,也不得干预该金融服务公司的任何操作,以免干扰金融服务公司的投资策略及交易计划;收益类型为固定收益(即公司无论亏损与否,均保证兑付客户的本金和收益),固定收益率为委托账户资金的10.464%,半年到期兑付;合同期限半年,即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到期时,该金融服务公司将收益转到杨大妈指定的银行账户。

协议签订当天,杨大妈以转账的方式,将13.6万元转入范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13.6万投资款打水漂?与金融公司对簿公堂

然而,在委托交易协议约定的半年期满后,杨大妈却迟迟没有收到该金融服务公司应当返还的本金和收益金。杨大妈三番五次致电该金融服务公司客服中心进行交涉,对方每次都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搪塞。

今年初,杨大妈委托律师进行调查,查实该金融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现住江油市中坝街道某居民小区,于是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该金融服务公司及范某某告上江油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其本金13.6万元及利息11.3万余元(按照半年期收益10.464%,自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11月)。

江油市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某金融服务公司代理人辩称:该金融服务公司与原告杨大妈签订合同是事实,但由于2016年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公司亏损,相关情况也曾告知原告。被告范某某则辩称:作为该金融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与杨大妈签订协议仅是履行职务,而且有证据证明自己收到原告的转款后,第一时间转入了公司账户,他本人没有开支这笔款项,也没有从中获取利益。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返还本金和收益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江油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大妈与第一被告某金融服务公司就股票投资账户委托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第二被告范某某作为该金融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该公司债权人杨大妈利益的高度盖然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金融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杨大妈投资本金13.6万元,并按双方签订的委托交易协议所约定的收益率10.464%,支付投资收益金7115元(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判令某金融服务公司自2016年5月25日起,按杨大妈的投资款本金与收益总和14.3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分段利率向杨大妈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判令被告范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杨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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