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出售父母房屋造成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绵阳晚报 2020-01-07 08:50 大字

原本是购买房子的喜事,不料最后闹到了法院,这让家住江油市的王女士有点郁闷。在王女士看来,针对这次不愉快的购房经历,卖方和房屋中介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她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案涉《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无效,并判令卖方退还5万元定金以及和房产公司一起赔偿损失10万元。那么,王女士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周翠香周兰兰记者邓勇

\事件\

喜事变成烦心事她起诉索赔10万元

家住江油的王女士,一直想在绵阳购买一套住房。2018年1月,王女士作为买方(甲方)和蒲先生作为的卖方(乙方)以及第三人绵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将位于科创园区的住房一套出售给甲方,总价86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5万元,签订合同4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6万元(含定金),余款由甲方通过在银行商业贷款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丙方佣金2%,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经济损失10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王女士向房产公司支付佣金1.7万余元,经蒲先生同意后,又向房产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是蒲先生父母,为此合同中还特别注明了一点:由于产权人不能到场签订协议,故由其子签订的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可是,眼看着约定交易的时间就要到了,蒲先生一方却迟迟没有动静。2018年6月,王女士向蒲先生寄送追认催告函,但依旧没有任何消息。在王女士看来,房子铁定是买不成了,而针对这次不愉快的购房经历,卖方和房屋中介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她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案涉《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无效,并判令卖方退还5万元定金以及和房产公司一起承担因房产升值带来的损失10万元。

\争论\

究竟谁担责庭审中各自有说法

面对王女士的诉求,被告蒲先生辩称,房屋是父母的,自己没有代理权签订合同,无权处分,且房产公司也并没有对此进行确认。“我签订合同只是意向性协议,定金5万元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收取的,若她认为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该事件与我无关,应该是她与房产公司之间的问题。”蒲先生表示。

庭审中,房产公司则认为,案涉合同真实有效,是三方合意后达成的协议。现在蒲先生以没有房屋所有权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效力,该理由应该不成立。针对王女士主张的赔偿损失,因为蒲先生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所以应该根据谁违约谁担责来进行认定。

\判决\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从本案证据来看,该合同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依法确认其合法有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之规定,本案被告蒲先生以父母名义签订的《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认,该买卖合同对其父母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蒲先生承担该合同的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蒲先生在与原告王女士和第三人房产公司签订该合同时,声称是出售父母的房产,事后能取得父母的授权,但至今未取得其父母授权,因而存在重大过错。房产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二手房交易的经纪机构,为追求合同快速订立,在没有见到房屋产权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时,仍同原、被告签订合同,未尽到一个专业机构应具有的谨慎审查能力,综上,法院酌定被告和第三人各承担4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经过认定,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蒲先生赔偿原告王女士经济损失4万元,由第三人房产公司返还代为收取王女士的定金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卖方、中介均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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