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坚持不懈做工作 三年后女环卫工终于拿到车祸赔偿款

绵阳晚报 2020-01-03 07:37 大字

4年前,江油女环卫工何德碧凌晨被撞,肇事司机驾车逃逸。江油法院和绵阳中院就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相继作出一审和终审判决,判令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付12万元,肇事司机张某给付13.4万余元。可张某迟迟不肯履行给付义务。通过江油法院执行干警反复做工作,张某想方设法筹措资金,终于在2019年12月27日向被害人何德碧给付了8万元现金。何德碧也对张某表示谅解,当场承诺放弃对余款的继续追讨。

■兰有斌记者陈元松

凌晨扫大街,女环卫工被撞飞

何德碧生于1966年,江油市太平镇茶店村人,自2009年8月起被江油市环卫所聘用,主要从事城区街道日常清扫保洁工作。

2015年1月6日凌晨4时许,何德碧正在江油城区纪念碑大街中段锦绣花园路段清扫街道。突然,一辆轿车由东向西疾驰而来,将躲闪不及的何德碧当场撞飞。然而,肇事车辆并未停下,反而加速逃离现场。

后经其他途经现场的驾驶员发现报警,江油公安交警大队事故民警赶赴现场处置,身受重伤的何德碧被120救护车紧急送往附近的江油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查明,肇事车主为蒋某,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系张某驾驶。当天,经警方电话联系,张某主动到交警大队交代违法事实。不久,交警大队就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何德碧至2015年7月6日出院,住院共计181天。出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右侧第3-8肋骨骨折、胸3-5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等,应定期复查,是否需要二次手术一年后视情况而定。后经司法鉴定,何德碧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两处八级、一处十级。

司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2016年1月5日,何德碧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张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某财险公司绵阳分公司诉至江油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0万余元。

同年1月29日,江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张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6.8万元,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她雇请了三个月护工,并为原告支付生活费3000元。原告出院后,他又为原告雇请护工一个月,并支付一个月生活费1000元。

被告绵阳某财险公司辩称,该事故系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张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本案被告张某系交通肇事逃逸,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张某承担。

原告居住和工作均在城镇,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计算出残疾赔偿金应为17万余元。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系被告张某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支付,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发票,法院对其医疗费用无法确认,且该费用非原告本人支付,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的相关费用,因该费用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

2016年2月3日,江油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绵阳某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何德碧保险理赔款11.8万余元;被告张某支付原告何德碧保险理赔款9.4万余元;驳回何德碧的其他诉讼请求。

何德碧收到一审判决书不服,遂向绵阳中院提起上诉。

三年拿不到赔偿,法官化解“执行难”

绵阳中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住院费及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和绵阳某财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8月9日,该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被上诉人绵阳某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何德碧12万元;被上诉人张某支付何德碧13万余元;驳回何德碧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在终审判决规定的生效时限内,绵阳某财险公司向何德碧依法履行了12万元的给付义务,而张某因种种缘故迟迟未能

按期履行。何德碧只好向江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局受理何德碧的申请后,办案干警通过多种方式反复对张某做工作,敦促他想尽一切措施筹措资金,依法履行赔偿给付义务。去年12月27日上午,在该院执行局办公室,张某通过执行干警将好不容易筹到的8万元现金交付给何德碧,并诚恳表达歉意。何德碧对张某的困难处境表示谅解,当场承诺放弃对剩余5万余元的继续追讨。

至此,这起拖延长达3年之久的执行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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