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陇南日报 2019-09-06 06:07 大字

1.段文涛(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迷坝乡村民),2019年6月25日,醉酒驾驶甘K72252号小型轿车,在康县人大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勾玉明(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王坝镇村民),2019年7月5日,醉酒驾驶陕FGT985号小型轿车,在S307线15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李军(男,3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2019年6月7日,醉酒驾驶甘K17575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武都区南大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马志强(男,5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2018年11月8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武都区安化镇司家坝村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曾小平(男,58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2019年1月4日,醉酒驾驶甘KAE014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武都区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孙新生(男,2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2019年2月13日,醉酒驾驶甘KAA5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南大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张三恩(男,5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2019年2月15日,醉酒驾驶甘KA871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武都区安化镇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李彦军(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村民),2019年6月5日,醉酒驾驶甘KAH26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刘永贵(男,51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湫山乡村民),2019年5月9日,醉酒驾驶甘KX826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苗湫路2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刘世峰(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4月14日,醉酒驾驶甘K890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新华十字东大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王亚军(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马河乡村民),2019年5月16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徐合线32km+9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郑前义(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村民),2019年4月18日,醉酒驾驶甘EH9210号小型轿车,在礼县盐马路2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徐王平(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4月12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西中山路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李想生(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中坝乡村民),2019年4月17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在礼县大南街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文燕祥(男,20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永兴乡村民),2019年5月14日,醉酒驾驶浙FG1P0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环城北路4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王龙(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4月30日,醉酒驾驶甘KW005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张建卫(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柏林乡村民),2019年3月30日,醉酒驾驶临甘K08853号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李春晖(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8年8月29日,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盘旋路大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路安安(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2019年3月23日,醉酒驾驶甘KJ091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桥南加油站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许宝龙(男,49岁,江苏省宿迁市城区洋河镇村民),2019年1月23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明松”牌四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桥南加油站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李七娃(男,55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石鸡坝乡村民),2019年6月6日,醉酒驾驶甘K9720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安昌河木材检查站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2.郑小宁(男,48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6月24日,醉酒驾驶甘KS880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西元路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3.任艳军(男,39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尚德镇村民),2019年6月21日,醉酒驾驶川H1268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县东坝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4.陈军(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6月26日,醉酒驾驶川H66B5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县文州路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5.马根元(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尚德镇村民),2019年6月21日,醉酒驾驶川B138VP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文县东坝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6.黄克涛(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5月24日,醉酒驾驶川H0525K号小型轿车,在文县兴文桥南出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7.杨福成(男,50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碧口镇村民),2019年5月20日,醉酒驾驶川HB716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县碧口镇碧郑路1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8.陶海军(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石鸡坝乡村民),2019年6月6日,醉酒驾驶川H0097K号小型轿车,在文县彩安昌河检查站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9.王佳宁(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6月12日,醉酒驾驶甘KS384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新文大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0.刘少华(男,49岁,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村民),2019年6月14日,醉酒驾驶甘KJ320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县东坝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1.刘亚文(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5月24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文州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2.杨斌(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石坊乡村民),2019年4月4日,醉酒驾驶甘KJ108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县四队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3.张志强(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舍书乡村民),2019年6月12日,醉酒驾驶甘KBQ878号小型轿车,在兰渝线503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4.杨继成(男,48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望关乡村民),2019年7月5日,醉酒驾驶甘KR299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S307线36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5.范宝林(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望关乡村民),2019年7月4日,醉酒驾驶甘KR509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S205线96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6.刘元元(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平洛镇村民),2019年7月6日,醉酒驾驶甘KR628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S307线14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7.李刚(男,37岁,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村民),2018年8月25日,醉酒驾驶无号牌“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8.蒲鑫(男,28岁,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东塔镇村民),2018年8月25日,醉酒驾驶临甘KA2823号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9.杜文星(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2018年5月3日,醉酒驾驶临甘K01730号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0.杜海龙(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林乡村民),2018年7月31日,醉酒驾驶临甘K07412号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1.王伟卫(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鱼龙镇村民),2018年7月28日,醉酒驾驶临甘KA2430号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南大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2.王玮(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2018年2月3日,醉酒驾驶无号牌“白箭”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以上当事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以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以上当事人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强荣(男,34岁,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居民),2018年9月27日,驾驶甘AB9K81号普通轻型厢式货车,在西和县过境路2km+6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杨文杰(男,33岁,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村民),2017年12月13日,驾驶川AK679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十天高速642km+5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当事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杨许亮(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王坝乡村民),2019年6月12日,饮酒后驾驶甘EDB88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雷王路1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2.张光耀(男,42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居民),2019年6月2日,饮酒后驾驶甘ES2208号小型轿车,在徐合线29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以上当事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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