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再次起诉索赔被驳回

四川法制报 2019-08-01 00:36 大字

兰有斌李旭

2014年5月4日,电梯安装工人古某在作业过程中受伤,落下了偏瘫的后遗症。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工伤和八级伤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14.5万元。5年之后,古某将江油某房产开发商和承建商告上法庭,索赔52万余元。近日,江油市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的诉讼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安装电梯被砖头砸中

古某生于1994年,初中文化,荣县留佳镇人,受伤前为四川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安装公司”)员工。

2014年5月4日,四川某实业公司在江油城区开发建设一商住楼盘,随后与机电安装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担商住楼的电梯安装项目。2014年9月21日,古某受公司指派参与电梯安装时,不幸被电梯井上部突然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顿时昏迷不醒,随即被送往江油某医院抢救,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同年10月28日出院,却落下了右下肢偏瘫的后遗症。

5年后再次起诉索赔

2015年1月,古某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9月,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古某所受伤属于工伤。又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认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2016年3月15日,古某向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达成仲裁调解书,由机电安装公司向原告古某支付八级工伤待遇145000元。古某收到该款项后,表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及一切诉讼权利。同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事后古某认为,自己遭遇工伤虽然经抢救挽回了生命,但却因头部受伤,落下了严重的精神疾病。2016年12月5日,经四川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古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今年3月,古某委托父亲作为诉讼代理人,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油某商住楼盘的发包方四川某实业公司与安装承包方广西某集团第一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安装公司)赔偿他因工伤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52万余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庭审中,被告四川某实业公司辩称:该公司将涉案项目工程发包给广西安装公司施工承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意外损害,均与该公司无关,该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公司与机电安装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由机电安装公司负责涉案工程电梯安装及调试,原告古某系机电安装公司的员工接受工作安排,应由机电安装公司负责其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原告古某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而被告广西安装公司则辩称:自原告人身受到损害之日起至提起本次诉讼已超过4年之久,按照民法通则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现原告的诉请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诉讼时效期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原告受伤治疗出院后,先后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伤残等级鉴定程序及工伤待遇程序,因此,原告从启动以上程序起,就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在此期间,原告从未向二被告主张过权利,且庭审中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次受伤事故,导致原告又有新的损害后果发生。再加之庭审中二被告均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其抗辩理由成立。

近日,江油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古某的诉讼请求。古某收到判决书后,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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