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陇南日报 2019-03-30 01:01 大字

1.陶彦军(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12月24日,醉酒驾驶甘KS391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梁小平(男,39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2月12日,醉酒驾驶甘KS17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张耀峰(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尚德镇村民),2019年1月11日,醉酒驾驶甘KK866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县北门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杨林海(男,45岁,四川省阿坝州九寨沟县马家乡村民),2019年1月8日,醉酒驾驶川UV128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县彩虹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王宪明(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12月24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文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王蛟(男,29岁,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居民),2019年1月22日,醉酒驾驶川YV646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县韩家坝大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薛彦强(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1月21日,醉酒驾驶甘KS377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东坝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张兴武(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12月25日,醉酒驾驶甘KS286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班俊琦(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铁楼藏族乡村民),2019年1月8日,醉酒驾驶甘KS49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彩虹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杨刚(男,21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堡子坝乡村民),2019年1月28日,醉酒驾驶甘KS515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G212线577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张佗(男,20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石坊镇村民),2019年1月13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彩虹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周伟(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1月13日,醉酒驾驶甘KS132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彩虹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林博海(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8年9月21日,醉酒驾驶甘KDW31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赵坝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石生荣(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三河镇村民),2018年12月29日,醉酒驾驶甘KU206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李小军(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2019年1月11日,醉酒驾驶甘KE296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李纬明(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8年11月23日,醉酒驾驶川B2DE33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陈怀伟(男,39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王坝镇村民),2019年2月14日,醉酒驾驶甘KC5100号小型轿车,在康县碾坝镇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张苏强(男,59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碾坝镇村民),2019年2月12日,醉酒驾驶甘KD443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小康路12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孙崇战(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2月12日,醉酒驾驶甘KB5873号小型轿车,在康县康望线13KM+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何建平(男,41岁,四川省江油市龙凤镇村民),2019年2月12日,醉酒驾驶甘KA6728号小型轿车,在康县康阳路3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苏平瑞(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岸门口镇村民),2019年2月12日,醉酒驾驶甘KU3095号小型轿车,在康县康阳路0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2.杨兴东(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岸门口镇村民),2019年2月13日,醉酒驾驶甘KB372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X482线8KM+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3.周林邦(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云台镇村民),2019年2月19日,醉酒驾驶甘KR86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寺长路33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4.刘全兴(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岸门口镇村民),2019年2月12日,醉酒驾驶甘KD42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康阳路0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5.张宁(男,41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居民),2019年2月16日,醉酒驾驶甘ECQ978号轻型普通客车,在礼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6.张国强(男,21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江口乡村民),2019年2月16日,醉酒驾驶甘K61798号轻厢式货车,在礼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7.文才(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村民),2018年12月14日,醉酒驾驶甘KQ7963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徐合线33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8.赵鹏(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长道镇村民),2018年12月24日,醉酒驾驶甘K76630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徐合线55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9.马虎伟(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村民),2019年1月1日,醉酒驾驶甘EJ287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徐合线34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0.赵存意(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永兴镇村民),2018年12月25日,醉酒驾驶甘KK2919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1.肖刚(男,35岁,湖北省洪湖市戴家场镇村民),2018年12月14日,醉酒驾驶鄂ADR298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徐合线34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2.陈小满(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宽川乡村民),2019年1月26日,醉酒驾驶甘KY5957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3.肖连红(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王坝乡村民),2019年2月1日,醉酒驾驶鲁Y78H9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雷肖路3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4.张刚刚(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村民),2018年12月24日,醉酒驾驶甘EV268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徐合线34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5.李云鹏(男,22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12月25日,醉酒驾驶甘KY0688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北风情线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6.石宏峰(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隆兴镇村民),2019年1月23日,醉酒驾驶川HX5501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7.宗三中(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2019年1月15日,醉酒驾驶甘KA885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桥南加油站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8.饶扬雄(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村民),2019年1月18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9.杨百姓(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新寨乡村民),2019年2月12日,醉酒驾驶甘KBV700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0.李小社(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鱼龙镇村民),2019年1月20日,醉酒驾驶甘KA276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东江镇七号路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1.胡红卫(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村民),2018年12月21日,醉酒驾驶甘KH9861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武都区盘旋路大桥南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朱卫兵(男,5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村民),2015年1月9日,驾驶甘K1562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兰渝线282KM+2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高林林(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2月15日,饮酒驾驶甘KH7332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康县G345线17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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