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哥们讨要100元借款 两帮小青年群殴均领刑

绵阳晚报 2018-10-25 10:47 大字

去年12月23日深夜,江油西山公园脚下发生一起群殴案件,男子柳某被砍伤。半年后,该案经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一干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兰有斌记者陈元松

江油19岁小伙蒲某因帮哥们讨要100元借款,与欠款人柳某结下“梁子”,两人约定在江油西山公园脚下来场“了断”。2017年12月23日晚9时许,蒲某纠集哥们王某、曹某、蔡某等人携带钢管等作案工具赶赴现场。与此同时,柳某生怕吃亏,也邀约了马某、吴某等人携带砍刀等工具“赴约”。

柳某一帮人在现场一直等候到深夜10时许,始终不见蒲某现身,只好动身返回,没想到途中与蒲某等一伙人相遇。这时,蒲某一声喝令,王某等人立即手持砍刀、钢管冲过来,柳某等人毫无防备,很快处于下风,柳某身中数刀,最终忍痛逃脱。当晚,柳某被送入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右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左肘肱三头肌开放性断裂。后经鉴定,柳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蒲某、柳某、马某、吴某、曹某、蔡某先后投案自首,王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因涉嫌聚众斗殴,7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江油警方刑拘和执行逮捕。

今年5月4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蒲某、柳某、王某、马某、吴某、曹某、蔡某犯聚众斗殴罪。6月5日,江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所有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也未作辩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柳某等7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蒲某、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王某外,其余人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曹某、蔡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近日,江油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蒲某、柳某等7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蒲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王某、马某、吴某有期徒刑各2年零6个月;被告人曹某、蔡某有期徒刑各1年零9个月,缓刑二年。

宣判后,所有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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