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工友不备偷窃钱包潜逃路上被抓获

绵阳晚报 2018-08-15 08:53 大字

本报讯(兰有斌记者陈元松)男子好逸恶劳,竟将贼眼瞄准一起务工的工友身上,趁其不备盗窃对方钱包,然后逃之夭夭。日前,记者从江油市法院获悉:被告人曹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其向被害人龙某某退赔人民币2530元。

曹某某生于1970年,安州区塔水镇人,1991年3月因犯拐卖人口罪,被成都市东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满释放后长期在江油市三合镇瓦店村养鸡场务工。

跟曹某某一起务工的男子龙某某憨厚老实,对人有求必应,而且从不设防,曹某某渐渐对龙某某的个人情况了如指掌。今年1月21日清晨6时许,在养鸡场饲料间上早班的曹某某看见龙某某换下一件外套,突然想起前两天老板给他们发工资了,便财迷心窍地上前拎起龙某某的外套,结果发现衣兜里揣着一个胀鼓鼓的钱包。曹某某见周围无人,便将钱包揣进自己衣兜,溜之大吉。

当天上午,养鸡场老板不见曹某某踪影,感到有些蹊跷,联想到对方之前的种种劣迹,便急忙检查养鸡场,发现并无财物丢失,于是提醒龙某某检查自己的个人物品。龙某某一掏衣兜发觉钱包不知去向,里面有老板刚发的工资和自己的零花钱,共3780余元。在老板的建议下,龙某某急忙报警。

2月9日,经江油警方严密布控,曹某某在逃逸过程中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身上搜缴尚未挥霍完的1250元赃款,而后发还给被害人龙某某。3月8日,曹某某被依法逮捕。

而后,江油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江油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曹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又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于是,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曹某某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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