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 买断工龄款该不该分

四川法制报 2018-06-20 07:48 大字

绵阳中院判决:其中一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二人因情感纠葛协议离婚,分财产时,妻子要求丈夫将买断工龄款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买断工龄款究竟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疑问买断工龄款凭啥要分

2011年,家住江油市的刘伟经中间人介绍,结识了同是江油人的叶倩,两人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16年1月,刘伟从所在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领到了14万余元的买断工龄款。2017年8月,夫妻二人因夫妻关系不和协议离婚,并对双方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就为刘伟买断工龄的那笔钱双方争执不下。

叶倩认为,刘伟买断工龄的钱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放的,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当听说妻子要分自己的买断工龄款,刘伟皱起了眉头,“买断工龄款项是单位给我的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刘伟坚持不予分割。双方因此产生分歧后,叶倩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包括刘伟买断工龄款在内的多项财产。

审判存续期的款项应该分

江油市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夫妻关系解除时,实际存在的财产或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产生的将来应当取得的财产。被告买断工龄款是对劳动合同终结的补偿,破产安置补偿费仍是终结劳动关系的补偿,性质相同,按当然解释原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判决刘伟支付夫妻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买断工龄款1.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刘伟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买断工龄款项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予以分割。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但实体处理不当。原审被告刘伟买断工龄款中的一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计算方法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其中16500余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遂变更判决为刘伟向叶倩支付夫妻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买断工龄款8200余元。

(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王成龙 兰有斌 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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