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车祸身亡 能获双份赔偿?法院:已获民事赔偿,无权要求全额工伤赔偿

四川法制报 2018-03-19 08:09 大字

兰有斌李旭

职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其家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昨(18)日,记者从江油市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在原告死者家属已获得第三方责任赔偿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用人单位只应承担补足原告差额部分工亡保险待遇的责任,未支持原告要求双份赔偿的诉求。

职工下班途中意外身亡 认定工伤

陈某生前是江油市某小学职工。2016年2月26日下午,陈某下班途中骑摩托车与龙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陈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6年4月,陈某家属与龙某达成协议,由龙某赔偿陈某家属共计51万余元。

陈某家属领取赔偿金后,绵阳市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2017年3月,江油市社保局审核后,给陈某家属拨付工伤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18万余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6122元,陈某家属未领取。

家属申请全额工亡补助金 裁决驳回

2017年7月,陈某家属向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陈某生前单位某小学向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9万余元,每月向原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869元。

仲裁委裁决,被告某小学补助原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13万余元,支付原告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6122元。

陈某家属表示,根据最高法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原告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即使原告先行获得了赔偿,仍不能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陈某家属认为,该裁决显然违背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遂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小学向原告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合计69万余元,每月向原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229.65元。

法院认为无需全额赔偿 部分支持

2017年10月31日,江油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某小学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被认定为工伤,并从第三方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根据相关法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某小学只应承担补足原告差额部分工亡保险待遇的责任。

根据案件事实,原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获得赔款51万余元,按照相关规定,原告应当获得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4万余元,扣减已经获得的赔偿款,差额为13万余元。原告应当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为1.5万余元,扣减第三方赔偿款8887.5元,差额为7097.94元。

据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工亡待遇的诉讼主张,予以部分支持,判处被告某小学支付原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138340.0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7097.9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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