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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灯引人不满,酒店员工遭遇暴力伤害 酒店不服工伤认定 状告人社局败诉

绵阳晚报 2018-02-07 08:48 大字

酒店员工林某因关灯,引起正在收潲水、酒瓶的周某不满,将其推倒受伤。绵阳市人社局认定林某属工伤,酒店以“关灯和吵架都不是林某的工作职责”为由,认为林某不构成工伤,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该案经涪城区法院一审,绵阳市中级法院终审,最终判决驳回酒店诉讼请求。

■马净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

员工被认定为工伤,酒店不服上诉

2016年10月17日,江油市某酒店接待了一场婚宴。下午2时许,林某与同事收拾完餐桌后,将现场的灯光关闭。当时正在酒店收潲水、酒瓶的周某对此不满,在与林某发生口角期间,将林某推倒摔伤,林某被医院诊断为右膝髌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髌韧带损伤。

2017年1月,林某向绵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向

酒店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附件,但酒店没有提交证据。

人社局认为,林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认定林某属于工伤。

酒店不服,于2017年7月向涪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

关灯是否工作职责成争议焦点

酒店认为,林某受伤是因关灯与案外人周某发生口角引起,但关灯和吵架都不是林某的工作职责,林某与他人吵架不是为了公司利益,而是损害了公司形象,是公司严禁的行为。林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刑事案件,人社局在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性质没有确定前,就作出工伤认定,违背了先刑后民的原则。在认定林某为工伤的程序中,人社局未进行调查核实,也未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程序错误。

人社局辩称,原告未在期限内举

证,且没有相关规定要求认定林某是否属于工伤必须以公安机关的认定为前提,也没有“先刑事”的原则。原告认为“关灯和吵架都不是工作职责”,但引发吵架,继发暴力伤害的直接原因就是关灯。关灯属于林某的工作职责,林某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与周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没有任何关系,公安机关内部办案流程不是约束工伤认定的依据。

工伤认定时未提交证据,原告败诉

涪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原告酒店未提交任何证据,不利后果已经产生。原告认为被告人社局未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就作出工伤认定,属于程序错误,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而非工伤认定案件的前置程序,林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举出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明确,且酒店未举出相反证据,人社局没必要暂停工伤认定等待劳动仲裁结果。人社局在向酒店发出工伤举证通知无果的情况下,根据林某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酒店认为该案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但本案工伤认定与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并不冲突。原告认为林某关灯不属于履职行为,但证据并不充分,提供的林某非工伤的证据也不充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

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12月,二审开庭审理认为,人社局作为工伤认定的职能部门,负有向法庭举证证明其所作工伤认定是否合法的责任。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林某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能够证明林某在工作时间内,因关灯问题被周某推倒受伤的事实。由这些证据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酒店认为林某不是工伤,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林某受伤不属于履职行为,酒店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近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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