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身亡 养父母能否享受供养抚恤金? 法院判决: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该享受
养女遭遇车祸身亡,她的养父母在获得责任方的赔偿后,要求享受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但用人单位以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为由拒付。法院认为,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该享受。
■兰有斌马志强特约记者黄志富
1养女身亡,责任人赔偿23万元
不到30岁的穆蓉(化名)是某公司员工,但某公司没有按规定给穆蓉办理工伤保险。
2015年7月26日上午,穆蓉驾驶电动车搭乘杨某等,途中与某物流公司员工文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碰撞,造成穆蓉当场死亡。
经交警认定,穆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文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重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穆蓉的丈夫唐某、儿子小军(化名)及65岁的养父穆某、养母武某起诉至法院索赔。
2015年11月18日,江油市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责任方向穆某等四原告赔偿各种损失23万余元。
2不服工亡裁决公司起诉
穆某等4人在向车祸事故责任方索赔的同时,向绵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亡认定。
人社局认定穆蓉为工亡后,穆某等四人向江油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2016年9月18日,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穆某等4人支付工伤待遇及抚恤金共计560737.1元。
某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江油市法院,认为穆某不是工亡职工穆蓉的直系亲属,穆某与穆蓉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穆蓉属于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工亡,第三方已向穆蓉亲属支付赔偿款,应当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穆某等4人辩称,穆某与穆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有证人证实。
3法院一审认定形成收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穆蓉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死亡,依法认定为工伤,其近亲属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该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穆某与穆蓉的收养虽未经登记,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法院认为,车祸责任方虽然已经对穆蓉亲属进行了赔偿,但并不能因此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某公司应支付穆某等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792044.8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一审判决由原告某公司向被告唐某、小军、穆某、武某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共计792044.8元。
4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7年10月9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穆某是否是工亡职工穆蓉的直系亲属,是否应当支持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二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亡,第三人已向工亡职工亲属支付的赔偿是否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审理中,穆某提交了当地村委会及穆蓉亲生父亲的证明,以及2005年穆蓉自书的申请书,证实穆某与穆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二审认为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实本案待证事实,而某公司无证据印证,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二审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第三人已向工亡职工亲属支付的赔偿,不应当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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