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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155万余元 医院院长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17-11-17 01:29 大字

本报讯(兰有斌 李旭)11月6日,江油市人民医院原院长胡某某贪污、受贿155万余元一案被江油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同案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陈某、乔某全部违法所得。

据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0年期间,56岁的胡某某利用担任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给某药业公司为该院供应药物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现金20万元;2011年,胡某某为某公司总经理严某提供帮助,让其公司的医疗器械中标,收受严某现金8万元;2007年至2013年期间,胡某某为某商贸公司在该院中标3台医疗设备提供帮助,收受公司总经理吴某现金10万元、价值17万余元的金条一根;2012年至2013年期间,胡某某经与原某医疗公司四川片区经理陈某、中间人乔某共谋后,由胡某某负责审核签字,乔某负责联系沟通,陈某负责具体操作,以医疗仪器虚假买卖合同套现140万元。之后,陈某、乔某各得20万元,剩下的100万元给了胡某某。

案发后,胡某某如实交代了罪行。陈某、乔某也交代了3人共同贪污、套现采购费用的全过程。胡某某家属代其退缴非法所得,陈某家属代其退赃13万元,乔某退赃20万元。

江油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胡某某、陈某、乔某利用伪造虚假资料,共同套取、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的胡某某为主犯,陈某、乔某系从犯。胡某某犯贪污、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胡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陈某系自首,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胡某某、陈某当庭表示不上诉,乔某称还在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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