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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遗嘱取款遭拒女子怒告银行

四川法制报 2017-09-20 01:35 大字

法院:存款继承权有争议应经法院判处

兰有斌李旭

舅妈去世,外甥女持遗嘱去银行取款,银行却以存款可能涉及继承权纠纷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存款支取业务。外甥女一怒之下将银行诉至法院。

昨(19)日,记者从江油市法院获悉,该院一审支持了银行拒绝取款的做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

手持遗嘱银行为什么不给钱

2017年2月28日,中江县某镇的周某一纸诉状将绵阳市某银行江油支行(下称江油支行)告上法庭。

周某诉称,舅妈唐某某在被告江油支行处有30万元存款。唐某某生前通过他人代书遗嘱一份,明确表示将自己遗产的70%给原告周某。该份遗嘱有两个在场人签字,并由某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2016年11月17日,唐某某的存款单丢失,周某代为办理了挂失手续。2016年12月21日晚上,唐某某因疾病抢救无效死亡。

周某认为,按照遗嘱,自己应该享有该笔存款中21万元的所有权,但被告江油支行却以手续不齐为由不予支取,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取21万元存款。

被告

继承人身份缺乏有力证明

被告江油支行认为,作为普通金融机构,银行无法也无权判断原告所持遗嘱的真实性。因《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的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已失效,原告周某主张该遗嘱经见证已具法律效力,于法无据,原告缺乏效力较高的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

江油支行辩称,唐某某死后,有除周某以外的人到银行问过该笔存款的支取情况,称“此款有争议,不能支取”。且根据遗嘱内容,可推知存款人唐某某除了原告周某外,还有其他继承人,该项存款可能涉及继承权纠纷。因此,为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被告江油支行不为原告办理存款支取业务,符合有关规定。

法院

涉案存款的继承权有争议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唐某某在江油市中坝镇某大院其租住房内,由李某某、蒋某某在场见证,唐某某口述,李某某代书遗嘱一份。该遗嘱由唐某某签名并捺印,李某某、蒋某某及在场其他两名见证人签名确认,是唐某某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所处分财产系其合法所有的存款及日用品,该遗嘱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周某系唐某某的遗产继承人之一;遗嘱中,还为其他继承人设立了继承权,但该部分继承人有哪些尚不明确,唐某某遗产总额也不明确,无法界定周某所享有的70%的具体金额。在本案开庭之前,江油市法院于2017年5月9日又立案受理了秦某诉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原告周某系唐某某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之一,但周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该笔储蓄存款中的21万元的继承具有排他性。周某在向被告江油支行主张支取唐某某的遗产时,应当提供效力较高的能够证明自己身份和有权处理遗产的继承人证明文件。现该项存款涉继承权纠纷,应待案件审结后,相关权利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向银行申请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7月25日,江油市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未提起上诉。法条链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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