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采矿破坏林地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对矿业公司处罚金12万;公司老板获刑十个月,处罚金3万
为获取经济利益,江油市某私营矿业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石灰石,致使21亩多林地被严重毁坏。记者13日从江油市法院获悉,该矿业公司及涉案人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兰有斌吴俊霖特约记者黄志富
江油市某矿业公司经营范围为露天开采水泥用石灰岩,矿产品加工、销售等。
2014年3月,经村民同意,某矿业公司与某村十组签订了500亩林地租用合同,约定某矿业公司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某村十组协助公司申领林权证。案发时,村民已领取该公司分期支付的租用款项。
2015年6月1日,江油市依法整顿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加工行业,某矿业公司被确定为整合保留矿
山对象。经有关部门批准,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延期至2017年6月1日。但从2016年1月1日至案发,某矿业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赵某某自认为持有采矿许可证,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公司人员,在租用的某村十组27户村民的林山里进行石灰岩开采。
案发后经勘查,某矿业公司开采石灰石矿占用林地面积21.512亩,涉案林地植被已遭破坏。
采矿破坏20余亩林地植被
法院判决被告罪名成立
2017年7月14日,江油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公诉机关认为,矿业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矿业公司诉讼代表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赵某某主观恶性小,政府的矿山整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为解决经营困难,才做出违法行为,请求对赵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政府对非金属矿山进行整合系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行为,矿山整合与本案犯罪行为无必然因果联系,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赵某某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近日,法院一审对矿业公司判处12万元罚金,对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3万元。
法官点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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