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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客在茶楼合伙打假牌借贷者暴力“打假”获刑

绵阳晚报 2017-07-25 10:17 大字

本报讯(兰有斌刘显友特约记者黄志富)茶客合伙在茶楼里打“假牌”,借贷人采用暴力手段“打假”,结果都自食其果——茶客受惊、皮肉受苦,“打假”人因抢劫获刑。

从2015年12月开始,杨某莲、黄某等人合伙在江油市某酒店经营茶楼,2016年1月左右,龙某、张某等人开始在该茶楼向茶客提供借贷资金。

2016年1月12日晚,龙某与茶客康某、杨某、邓某同桌打麻将,康某、杨某、邓某以事先约定的手势串通,赢了龙某六千余元。龙某离开茶楼后,在楼下停车场意外发现康某、邓某乘坐同一辆出租车离开,龙某怀疑二人打假牌,就尾随二人,确定二人住在江油某宾馆后,龙某电话联系黄某,让黄某、杨某莲、张某到某宾馆。期间,当晚同在茶楼打麻将的陈某颖也来到某宾馆。随后,龙某等人进入房间,以康某、邓某打假牌为由,强行将康某、陈某颖、邓某、杨某四人带至某公园茶楼。张某从其轿车内拿出砍刀,龙某、张某、陈某某采用殴打、罚跪、持刀威胁等手段,让四人书写打假麻将的经过,并收取四人现金1.73万元。

次日下午5时许,张某、龙某、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查明,案发时30岁的张某曾因诈骗罪、抢劫罪被江油市法院判刑两次。康某、陈某颖、杨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1.68万元退还了受害人。

2016年12月,江油市法院认为张某、龙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一审对张某判刑三年零五个月,处罚金6000元;对龙某判刑一年九个月,处罚金6000元;对陈某某判刑一年零五个月,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张某、龙某、陈某某提起上诉。

近日,绵阳中院二审认为,张某、龙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终审维持对陈某某判刑一年零五个月,处罚金5000元的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6000元;改判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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