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被机器压伤致七级伤残 雇主担责七成赔偿18万元
女工不慎被机器压伤,鉴定为七级伤残。近日,女工将雇主告上法庭索赔29万余元。江油市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雇主担责七成,赔偿伤残赔偿金等费用18万余元。
■兰有斌梁亚红特约记者黄志富
张某某现年47岁,北川通口镇人,受伤前在鲍某某承包的某塑料制品公司(下称塑料公司)塑料包装生产线中从事塑料壶生产工作。2016年10月25日下午3时,张某某在工作中不慎右手被机器压伤,致右前臂、右手掌、右拇食、中指受伤,多次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食指再植术后坏死。
2017年2月,张某某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张某某找到雇主,要求其给付伤残赔偿金等费用,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2017年4月,张某某将雇主鲍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给付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鲍某某辩称,本案是劳动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即使是雇佣关系,塑料公司才是雇佣主体,请求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塑料公司与被告鲍某某签订《塑料包装生产线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塑料食品包装生产项目现有的全套设备、生产车间、库房、检验室、职工宿舍、办公场所等由被告承包生产经营,承包期5年,被告拥有用工自主权,承包期间的工资薪金、工伤及安全责任事故由被告负责。
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伤残确定按八级计算。原告因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6.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49万元、支付原告生活费9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鲍某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因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自己受伤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鲍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70%即184260.17元,扣除被告鲍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及生活费后,支付给原告张某某11.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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