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公告
北川羌族自治县富农农业科技研究所、赵玲玲、姜旭刚:
2013年,我局下属事业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国营示范繁殖农场与你单位签署《北川羌族自治县国营示范繁殖农场承包经营合同》,将农场内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承包给你单位经营管理,但承包期间你单位持续拖欠承包费,经多次催收未果。因国营示范农场已被撤销,根据县委和编委文件,由我局承继其民事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现我局公告如下:
一、解除2013年1月1日国营示范农场与你单位所签《北川羌族自治县国营示范繁殖农场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解除从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生效。
二、公告登报之日起7日内,由你单位腾退农场,按照国营农场当时交付资产的《移交清单》向我局返还农场资产,逾期我局将自行组织清点并收回资产,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负。
三、公告登报之日起7日内,你单位添置设施由实际控制人姜旭刚、赵玲玲自行清理,逾期责任自负。
特此公告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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