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借给男友 不料摊上官司

绵阳晚报 2021-03-19 11:12 大字

民间借贷纠纷是最为高发的民事诉讼之一。在很多民间借贷案中,借款人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会指定第三人接收借款,让出借人将借款汇入其指定的第三人银行账户。可如果借款人迟迟不归还借款,第三人要不要承担还款责任呢?一起来看看北川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胡超兰张裕烽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案情

将银行卡借给男友不料被起诉归还5万元欠款

2016年,小伟和小玲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6月,小伟因涉嫌诈骗罪,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网上追逃后,由于无法使用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便借用了小玲的5张银行卡,并长期保管、使用,且知晓每张卡的密码。

2017年12月28日,小伟向小兵借款,并提供了小玲的银行卡号,要求对方将借款转入此卡。随后,小兵找人帮忙向户名为小玲的银行卡转款5万元。不过,除了在转账时备注有“小兵暂时借给小玲款项”外,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借条。

2018年,小兵通过QQ多次向小玲催收借款,均被对方以“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拒绝偿还。2019年4月26日,小伟因涉嫌诈骗罪,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5日被批准逮捕。

2021年1月,小兵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小玲归还5万元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对此,小玲辩称,案涉银行卡一直由小伟持有并使用,案涉借款也是小伟所借,自己并不是实际借款人,亦没有使用该笔借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判决

银行卡户主非实际借款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对原告小兵通过银行向户主为小玲的银行卡转账的事实应予以认可,但原告并未提供小玲的借条或欠条,且小玲一直否认借款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实际借款人的问题及由谁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

第一,根据相关通话以及小伟的陈述,达成案涉借款的意思表示系小兵与小伟作出的,小玲不是实际借款人,且案涉银行卡由小伟持有并使用,5万元借款也已转入此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小伟为本案的实际借款人。第二,被告小玲与小伟虽系男女朋友关系,但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二人财产混同,因此也无法证明借款系二人共同债务。根据相关规定,原告请求小玲偿还借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小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自认向原告小兵借款的事实并自愿承担偿还责任,小伟与小兵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审理中,本案追加小伟为被告后,经释明并询问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告坚持要求小玲偿还借款,不要求小伟承担责任,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小兵的诉讼请求。(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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