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法院 运用民法典“好意同乘”成功化解民事纠纷

绵阳晚报 2021-01-27 10:34 大字

本报讯(曹斌龙天祥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互相搭车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好意搭载过程中,如果不幸发生车祸,造成搭载人受伤,驾驶人常常会摊上官司。而在民法典中,就新增“好意同乘”条款,为善意搭乘减轻赔偿责任,助力相互良善的社会风尚。近日,北川法院就主持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例。

原告王乐和被告江宾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6日,王乐搭乘江宾车辆前往北川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王乐右踝关节开放性骨折并伴随脱位,经司法认定为十级伤残。针对此次事故,根据北川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江宾承担全部责任。随后,王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江宾赔偿自己各项款项合计17万余元。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耐心和双方沟通调解,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江宾赔偿9万元,并承诺两年内付清。

“当事双方在赔偿问题上的重大让步,是法院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新规,科学调解的成果。”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了“好意同乘”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据法官介绍,“好意同乘”是助人为乐的友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值得提倡,因此在赔偿问题上适当减轻赔偿责任,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江宾无偿搭乘原告王乐,属于民法典所保护的“好意同乘”行为,且没有造成重大过失,因此法院依法酌情减轻被告责任,降低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最终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关于“好意同乘”的认定,法官表示,“好意同乘”的重要特点是无偿性,是驾驶人无偿提供的施惠行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维护了社会价值观,体现了法律“温度”,促进了基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顺利进行。但同时应提醒广大驾驶人员一定要安全驾驶,将交通规则放在首位。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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