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垫付的司法救助金有了钱该还吗

绵阳晚报 2020-10-23 11:11 大字

司法实践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人不能依法得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个时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可是,如果后期被执行人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当初申领的司法救助金该不该还回来呢?近日,北川法院就给出了他们的观点:国家的钱必须还。

■李雨昂记者邓勇

事情要从18年前说起。2002年3月14日,王某驾驶货车出事故,致冷某受伤,经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了讨要相关损失,冷某将王某诉至北川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十日内支付冷某6.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因子女尚在就学,家庭困难,且采取“躲猫猫”等软对抗的形式抗拒执行,受限于当时的信息化水平,加之申请人和执行人家庭都困难,在部分执行到位后,北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申请人冷某国家司法救助1万余元,尚余3万元未收回。

2019年,北川法院执行局在清理旧案积案过程中,将该案重新恢复执行。在全新的执行形势下,法院承办人对王某采取了冻结支付宝、微信、限高、失信等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到,王某的子女均已成年,且系公职人员,王某自身也有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已经消除,并查获王某多年利用其妻子的银行账户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最终,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王某将18年前未履行的欠款予以了履行,但针对此前的国家司法救助金,王某认为,“救助金是国家的好政策,是国家替我垫的钱,不应当归还。”

对此,承办人认为,国家司法救助金是国家辅助性救济措施,用于解决急迫的困难,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生活困难已经大幅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从后续执行款项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有鉴于此,经合议,北川法院行政庭以决定书的形式认定应当予以执行,并从执行款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1万余元(由王某补缴上述扣除款项),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法官说法\

国家司法救助金,是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辅助性救济措施,用于解决其生活所面临的急迫困难,其资金来源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助,申请人领取国家司法救助后,生活困难已经大幅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并上交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账户,该款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

“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设立的本质来看,国家司法救助并不免除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其主要目的是人道的关怀和对特殊人群的保护。”法官表示,虽然申请人实际收到了救助金,但是就权利义务而言,并非是国家代替被执行人作出给付,而是为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方式,彰显的是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和传递人民司法温度。为此,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法院应当就之前的救助金向被执行人予以追缴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从而形成良好的生态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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