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5批 2017年8月17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2017年8月17日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20170811017
绵阳市游仙区剑南路东段211号建工公寓楼一楼商铺有很多餐馆,油烟向小区内直排,污染严重。
绵阳市
油烟
经调查,举报属实。
2017年8月12日上午8:30,包案领导游仙区政府副区长张明东带领区城管执法分局、涪江街道办、剑东社区等单位负责人,对投诉人举报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上海海鲜馄饨店与建工公寓小区有实体墙隔断,无油烟产生;康富源米粉店安装有油烟净化器;陈稀饭、富顺豆花店、重庆老太婆摊摊面等3家餐馆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陈稀饭操作间窗户、管道密封不严,导致未达标油烟排放至小区,存在油烟扰民问题,小区外墙及地面有少许油渍污染。
是
一是8月12日上午8:30,包案领导游仙区政府副区长张明东、游仙区城管执法分局局长孟林、涪江街道办副主任黄兵、剑东社区党委书记黄福金、建工公寓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核查,并召集陈稀饭、富顺豆花店、康富源米粉店、重庆老太婆摊摊面等4家餐馆负责人召开现场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二是按照《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4家餐馆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提出整改意见:立即清理外墙油渍,并对操作间窗户缝隙进行封闭处理防止油烟外泄;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的商家两日内安装完毕,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加强后期清理维护;落实专人,加强管理,确保环境干净整洁、排放达标。三是区城管执法分局会同涪江街道办、剑东社区及建工公寓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现场督促整改,经过28个小时全面整改,截至2017年8月13日中午12:00,地面及外墙油渍已清理干净,无新油渍产生;排放油烟的4家餐馆均已安装油烟净化器,且对油烟管道滴油漏烟及操作间窗户缝隙处用玻璃胶全部封闭。
游仙区城管执法分局迅速启动问责机制,对区城管执法分局分管副局长胡恒川谈话提醒,并在局党组会上作出书面检讨;对区城管执法分局市容市政股股长及工作人员谈话诫勉,年终不得评选先进,并扣减年终绩效考核分5分。
2
20170811059
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曲山镇任家坪村安置点后的养牛场和屠宰场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水直排附近河沟且露天堆放未经处理的牛粪,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绵阳市
其他,水
市农业局局长贾友忠会同北川县委副书记、县长瞿永安,副县长谢普、李桂炳及县级相关单位负责人,到现场实地调查。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问题属实。(一)该场位于北川县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属于关停搬迁对象。经调查,2017年7月30日曲山镇人民政府已向该场业主发出了关停告知书。
(二)关于对群众反映“绵阳市北川县曲山镇任家坪村安置点后的养牛场和屠宰场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经调查,该地属于任家坪安置点剩余闲置土地,不属于农用地。
(三)关于群众反映“污水直排附近河沟”问题。经调查,该场污水通过化粪池溢出流入附近排洪水沟,再流入老县城魏家沟内,在魏家沟栏河坝进行了处理,处理后的水流入了湔江河内。该河没有群众生活的饮水源,对周边群众饮用水未造成污染。(四)关于群众反映“露天堆放未经处理的牛粪”问题。经调查,该场无规范堆粪场,牛粪露天堆放,臭味大,影响到了安置点周边群众生活。
是
市农业局与北川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后,立即制定了整改方案,并限期在3日内完成整改。一是立即关停养殖场及屠宰场。8月12日上午,养殖场及屠宰场即刻关停,养殖场内的肉牛立即出售,屠宰场内的生猪立即转运,露天堆放的牛粪立即清理。二是平整场地,恢复原状。8月12日下午,组织人力、机械对现场房屋进行了拆除。8月13日-14日,组织机械清除了养牛场和屠宰场地面的全部废物,14日已把树栽上,撒播上草种,并对排洪沟进行了清理。
市农业局责成北川县纪委、监察局启动调查问责程序。北川县纪委、监察局对履职不力、执行政策不落实的曲山镇任家坪村支部书记徐涛与其它违纪问题并案处理,进行立案审查;对履职不力、执行政策不落实的曲山镇任家坪村村主任郝彦明诫勉谈话;对工作监管不到位的曲山镇畜牧站站长王永刚提醒谈话;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曲山镇副镇长李强提醒谈话;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的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责令书面检讨。
3
20170811092
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上清村安县中联水泥公司,破坏当地居民经济林木,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绵阳市
生态
经核实,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一)安州区林业局副局长傅道成、区森林公安局局长陈斌、区林业局林政资源股股长杨强、区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队队长汪刚、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刘沛龙、区环保局吴刚、桑枣镇人民政府黄全、桑枣镇林业站杨晓红与上清村支部书记杨进孝和该村第1、2、3村民小组组长,共同到上述村民小组与中联公司自备矿山交界处进行全程实地查看,还对部分村、组干部和村民群众进行了走访调查,核实安县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未破坏村民经济林木。(二)经审核,安县中联水泥公司自备矿山取得了立项(川经审批[2009]058号)、环评批复(川环审批[2009]118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地审字[2010]D038号)、《采矿许可证》(c5107002011047130111744)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川FM安许可证字[2016]7551号)等行政许可手续,公司自备矿山建设和使用合法。(三)经查阅桑枣镇信访工作档案资料,安县中联公司自备矿山道路建设中,施工作业过程中,因泥石掉落损毁村民经济林木等行为,镇村及时给予了协调处理,并引导难以化解的陈忠翠与夫叶明贵及其子女户,采取依法诉讼维权。但上清村三组村民陈忠翠与夫叶明贵(企业退休人员)及其子女,在2011年8月26日领取了施工企业对其损失的赔付款8万余元后,又拒绝公司用机械清除掉落其林地中的大石头,还多次到相关部门进行上访,欲推翻原赔偿协议,提出更大赔偿诉求。于2016年向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212.71万元,区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做出了一审判决,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现已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否
无
无
4
信20170811001
5
信20170811025
绵阳市游仙区东林乡五显村二队队长安排人员私自砍伐面积近五亩、数量达500余株(平均每株直径达12公分以上)品名为“中华红叶杨”的景观树,严重破坏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林。
绵阳市
生态
收到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举报件后,与7月28日已受理的同一案件并案处理。8月12日9时,由牵头领导市林业局副局长罗清树带领市森林公安局、游仙区林业局、游仙区森林公安局等相关人员到砍伐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
关于对游仙区东林镇五显村二组滥伐林木案的行政处罚情况。拟根据调查事实和《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四川省林业行政案件办理自由裁量权规定,对本案违法人员冯茂万处以责令补种滥伐林木5倍的树木(2285株),并处林木价值5倍(1215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告知行政相对管理人冯某维权申诉的法定途径和时限。
关于游仙区东林镇五显村二组滥伐林木案对受损人民事赔偿问题。
针对受损人的林木经济损失,本局已经责成游仙区林业局会同有关各方进行民事调解,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能或协商不果,告知权利受害人可通过民事侵权赔偿之诉依法维权。
经游仙区环保督察追责问责组研究,拟由区纪委对游仙区东林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由东林镇党委对分管副镇长谭云龙进行谈话提醒,对东林镇林业站站长曹云作诫勉谈话处理。
是
6
信20170811008
绵阳市平武县水晶镇存在违规对河道进行挖掘,非法采石问题。
绵阳市
生态
2017年8月12日上午,平武县水务局、县环保局、水晶镇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先后到现场实地调查,经核实,关于群众反映绵阳市平武县水晶镇存在违规对河道进行挖掘,非法采石问题属实。
水晶镇1号洗砂场位于溪坝村火烧岩(黑窝塘),2006年12月由绵阳市统一拍卖,业主为曾耀。2010年3月11日停止采砂作业,产生大量存砂约3万立方米,占用百姓土地40余亩,2016年6月为恢复老百姓土地由唐廷旭等人对存量砂进行清洗,于2017年5月已停止洗砂作业。
水晶镇2号洗砂场位于溪坝村白岩,2006年12月由绵阳市统一拍卖,业主为罗金泉。2010年3月11日停止采砂作业,产生大量存砂约5万立方米,占用百姓土地50余亩,2016年3月为恢复老百姓土地由罗勇对存量砂进行清洗,于2017年6月停止洗砂作业。
水晶镇3号洗砂场位于水晶村唐河坝,2010年1月由县人民政府有偿配置砂场用于东方山水公司三岔电站建设。2010年3月11日停止采砂作业,产生大量存砂石5000余立方米,占用百姓土地10余亩,2016年6月由汪金云、汪族明等人对存量砂石进行清洗,于2017年6月停止洗砂作业。
是
1、平武县水务局责令1-3号洗存量砂业主于8月13日将洗砂现场机械人员无条件全部撤出。
2、平武县水务局责令1-3号洗存量砂业主立即恢复河道,保持河道整洁,确保行洪安全。
3、平武县水务局责成水晶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加强对1-3号存量砂洗砂点进行24小时监测,确保整改到位。
4、针对群众反映问题,县环保局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立即实施整改。县环保局分别对平武县水晶镇溪坝村白岩砂场、平武县水晶镇溪坝村火烧岩砂场、平武县水晶镇唐河坝砂场未取得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即建设、运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于2017年8月13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清楚,于8月15日下达处罚告知书。
鉴于县水务局过去分管副局长吴晓华及防汛办主任周兴乾未严格督促环保局对洗存量砂业主按相关程序办理环保手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向当地群众宣传解释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对水务局过去分管副局长吴晓华同志予以谈话提醒,对防汛办主任周兴乾同志予以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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