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慑违法者 警示经营者

绵阳日报 2022-03-22 10:33 大字

本报讯(黄博绵报融媒记者彭雪)自“春雷行动2022”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铁拳出击护民生铁腕治乱促发展”行动主题,聚焦民生领域,集中执法力量,密切部门协作,强化市县联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安州区某米厂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1月11日,安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米厂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成品库房存放有标示当事人生产的“汉中香米”共计103袋,规格为25Kg/袋,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使用汉中地区耕种的水稻作原料的相关凭证,其行为涉嫌对产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汉中香米”所使用的稻谷系安州耕种的水稻,在产品包材的正面以显著的方式印制“汉中香米”的字样。截至案发,有标示当事人生产的103袋“汉中香米”被依法查获。

当事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二:绵阳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6日,游仙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内发现一袋外包装标识有“使用范围为豆制品加工过程的泡沫消除”字样的食品添加剂,该食品添加剂已拆封使用,经现场称量剩余420克,该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为豆制品加工,但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生产的食品类别不涉及豆制品加工,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为消除油脂炼制过程产生的泡沫,便将580克“银穗”复配消泡剂添加到原料猪脂中使用,截止案发,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精炼油脂共计22桶,并以200元/桶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所得4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400元,罚款50000元。

案例三: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川味兔腿”案

2021年8月18日,江油市市场监管局在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中,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川味兔腿”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判定结论为不合格(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与抽检“川味兔腿”同批次产品200袋,售出101袋,库存99袋,召回80袋,自行销毁召回和库存涉案产品共计179袋,依据相关票据核定货值金额2870.17元,违法所得245.17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江油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45.17元,处罚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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