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路边“撞”死人车主该担责吗?

绵阳晚报 2022-01-13 07:51 大字

刘芳清晨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外出,不慎撞上了道路右侧停放的一辆无号牌大中型拖拉机,不幸死亡。尽管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了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但后期赔偿依旧困难重重。无奈之下,死者家属起诉到了法院。那么,针对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呢?

■陈先金张权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无牌电动车撞上路边无牌拖拉机交警认定担同责

2021年2月28日早上6时44分,刘芳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从安州区桑枣场镇驶往秀水镇方向,当行至安州区桑枣街道(环山公路交叉口)时,与前方道路右侧停放着的一辆无号牌大中型拖拉机相撞,造成刘芳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后,拖拉机驾驶员王强支付了丧葬费3.5万元。

受安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委托,相关机构对案涉拖拉机作出鉴定意见,认定:“案涉拖拉机后部灯光信号装置陈旧性缺失,存在事故安全隐患;后部车身反光标识陈旧性缺失,存在事故安全隐患。”2021年4月,安州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王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正常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经综合分析,刘芳与王强的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认定二人分别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经查明,王强驾驶的无号牌大中型拖拉机,为四川某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销售,无后部灯光信号装置。同时在销售时已明确告知王强,该型号拖拉机排放标准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国三”标准,无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也就是说,王强购买后,无法投保交强险等保险。

家属索赔84万余元法院评析两大争议焦点

尽管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了责任认定,但死者家属却迟迟未能得到赔偿。在几经协商无果后,他们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请求判决拖拉机驾驶员王强和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因刘芳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万余元。

安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被告王强是否应当在交强险中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明确,法院予以采信。由于刘芳驾驶的车辆为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被告王强驾驶的拖拉机没有投保交强险等车辆保险,故王强应自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其承担60%赔偿责任,死者自负40%的责任。

二,案涉拖拉机是否存在缺陷,被告销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王强在明知购买的拖拉机排放标准没有达到“国三”标准,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在明知案涉拖拉机无反光标识和后尾灯、未登记注册情况下仍然上路行驶,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公司在明知该产品不能进入市场销

售、无法办理注册登记、无法投保交强险等相关车辆保险、没有给案涉车辆安装尾灯和反光标识的情况下,仍然对瑕疵车辆进行销售,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综合二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应由王强和销售公司按照6:4的比例承担为宜。

经过认定,原告因事故损失合计84万余元,依照上述认定细分后,法院判决由被告王强赔偿原告31万余元,被告四川某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赔偿23万余元。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新闻推荐

成都平原经济区空气质量联合会商会在绵召开

本报讯(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尹秦)1月21日,成都平原经济区空气质量联合会商第三十次会议在安州区召开。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

安州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安州区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