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7年妻子要离婚丈夫:先退彩礼

绵阳晚报 2021-04-22 10:18 大字

相识了短短3个月后,小琴和小军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并于次年迎来了小生命的诞生。然而,一家三口的幸福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2020年,长期在外务工的小琴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和小军离婚。“我不同意离婚,但如果她非要离的话,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返还彩礼!”小军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梁睿张权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1990年出生的小军,安州区人,2013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2岁的小琴。相识了短短3个月后,同年10月,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并于次年7月生育一子。不过,一家三口的幸福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自2017年起,小琴就离开家,先后在浙江、无锡、青岛等地务工。

在小军看来,尽管结婚有些仓促,但夫妻俩婚后感情很好,即便在外地打工,过年的时候也会回家团聚。可是小琴却觉得,两人在婚前感情基础薄弱,且自2017年2月起分居长达4年之久,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为此,在2020年6月,她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2021年3月,小琴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见妻子去意已决,小军也很无奈:“我不愿意离婚。但如果她坚持离婚,就应该支付孩子抚养费,并返还彩礼4万元以及四金(项链、耳环、手镯、戒指)。”小军表示,当初为了置办这些,导致自己经济困难,既然要离婚了,小琴就应该还回来。

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小琴和被告小军在第一次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旧处于分居状态,现小琴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见夫妻感情无明显改善和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孩子的生活学习一直由小军父母照顾,秉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孩子应该继续由小军抚养。同时,经庭审调查,小琴自述从2018年至今未支付过子女抚养费,也未将自己的部分收入交由抚养人用于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根据相关规定,应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另一方面,对庭审中小军要求返还彩礼4万元以及“四金”的诉求,法院认为,从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来看,尚不足以证明其因支付彩礼及为小琴购置“四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事实,不符合退还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该辩称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子由被告小军抚养,原告小琴需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月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同时承担此前子女抚养费1.4万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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